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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报告庭审报告范本4篇

发布时间:2022-11-20 09:55:02   浏览量:

庭审报告庭审报告范本4篇庭审报告庭审报告范本  关于…一案的审理报告(一审刑事案件用)(______)___刑初字第___号一、控辩双方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公诉机关_____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庭审报告庭审报告范本4篇,供大家参考。

庭审报告庭审报告范本4篇

篇一:庭审报告庭审报告范本

  关于…一案的审理报告(一审刑事案件用)(______)___刑初字第___号一、控辩双方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公诉机关______人民检察院。被害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

  位和职务、住址,与被告人的关系和受害情况等)。自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

  位和职务、住址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

  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委托(或者法定、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性别、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以

  及与被代理人的关系等。此项系指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委托代理人和未成年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指定代理人。有此项的,应列在被代理人之后另起一行续写)。

  被告人……(首先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党派、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因本案被拘留、逮捕或者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时间和情况,现羁押处所;其次写明何时、何地、何故受过何种处罚,包括劳动教养、行政拘留、犯罪判刑或者免刑和是否累犯等情况;再次写明被告人的家庭情况,如有亲属侨居外国或者在台、港、澳的,亦应写明其情况)。

  辩护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如果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多人的,应在其相关项目之后增项续写。二、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被告人……(写明其姓名和案由)一案,由______人民检察院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以___检___诉?______?___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自诉案件改为:“自诉人______以被告人______犯______罪一案,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独任审判的改为:“依法由审判员______独任审判”),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公开(或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______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检察员)______出庭支持公诉(自诉案件改为:“自诉人______”),被害人______及其诉讼代理人______,被告人______及其辩护人______,鉴定人______、翻译人员______等到庭参加诉讼(没有到庭参加诉讼的不写)。现已审理终结。三、案件的侦破、揭发情况……(简要写明案件的发生、揭发或者侦查、破获过程的情况,包括时间、地点和方式方法以及涉及的主要人员等。有曲折过程、复杂情况和问题的,应当详细写明。自诉案件此项从略)。四、控辩双方的主要控辩内容……(写明检察机关或者自诉人对被告人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证据、适用法律的意见、诉讼请求事项及其理由和根据。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一并写明原告人所诉的主要内容,包括事实、情节、证据、诉讼请求事项及其理由和根据,等等)。……(写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和证据、犯罪情节的供认情况,辩解内容、辩护意见和有关证据。被告人的口供有反复的,应当一并写明。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提出反诉并已依法受理的,应当同时写明反诉的内容,包括事实、情节、证据、诉讼请求事项及其理由和根据;被反诉人有答辩的,也应一并写明答辩的内容,包括主要意见、理由和证据,等等。对被告人提出的反诉未予受理的,也应简要写明反诉的内容,并具体写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法律依据)。五、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

  ……(写明经法庭审理查证后所认定的事实和具体证据。犯罪事实应包括作案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实施过程、犯罪情节、危害后果,以及被告人作案后的表现等。证据应是经过庭审查证属实的。证据要具体列举,并用括号注明其系控方举证还是辩方提供、所在的卷宗页次或者出处。对据以认定犯罪事实的有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勘验或者检查笔录、鉴定结论、视听资料、同案人供述和被告人供述、辩解等证据及其与本案的联系,进行分析论证;证据之间有矛盾的,要在控辩双方举证、质证的基础上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认证;对不真实的或者不能采用的证据和不能认定的事实和情节,应当作出有根据有分析的说明,尤其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更要重点分析论证)。

  六、需要说明的问题……(需要说明的问题,一般是属于涉及认定犯罪事实、情节、证据和定罪量刑而又不宜写入裁判文书的事实、理由等部分的问题,以及其他对案件的审判有影响的问题等。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有什么需要说明的问题,就写明什么问题。例如,侦查中使用了不正当手段的;预审中有诱供逼供,有伪证、假证的;被告人或者诉讼参与人的亲属有妨碍侦查、预审、审判活动的非法行为的;执行法定的预审、起诉和审判程序上有不合法之处的;开庭审理中出现不正常情况的;发现未起诉的漏罪、漏犯的;被告人检举揭发他人的罪行,提供他人犯罪的重要线索的;有较大争论而又难以认定或者否定的事实、情节的;有关方面对本案的意见,等等,都应当把问题的情况和意见如实地写明。案件本身没有什么问题需要说明的,此项就不写)。七、处理意见和理由合议庭评议认为……(此项应当写明的内容,实际上就是判决书中的理由和判决两部分的内容。要根据法庭核实的证据和查明的事实与情节,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等规定,运用有关法学理论,首先写明对控辩双方不同的意见及其理由的分析评论,哪些正确应予采纳,哪些不正确不予采纳;其次写明对被告人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大小,定罪的证据是否充分,能否认定被告人有罪,构成何种罪的分析论述,一案多名被告人的应当分别论述清楚;最后写明被告人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及其责任的大小,有无法定从轻、减轻或者从重的情节和其他可以从宽、从严的情节,在法定量刑幅度的基础上应判处什么刑罚,还是应当免予刑事处分,或者应当宣告无罪。有附带民事诉讼的,要一并写明对被告人应否承担赔偿经济损失和赔偿多少的处理意见。提出处理实体问题的具体意见时,应当写明所适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具体条款。需要提出司法建议的,应当写明其内容和哪个单位提出建议。等等)。审判员(或者代理审判员)署名: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篇二:刑事案件审理报告和裁判文书的写作谈谈刑事案件审理报告和裁判文书的写作李宇先【学科分类】其他【写作年份】2008年【正文】从事刑事审判以来,我一直比较关注刑事案件审理报告和裁判文书的写作。过去刚参加工作时,庭领导就注意严格要求,要求我们刚参加要向老同志学习,庭领导也经常进行讲评。多年过去了,我在总结过去的写作经验的同时,对刑事案件审理报告、裁判文书的写作又进行了理论思考,力争做到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在担任庭室负责人后,对审理报告、裁判文书的写作就更加注意,这一方面是工作的需要,同时也是个人近些年来对法学和语言学知识学习的心得。在此,我就如何写好刑事案件审理报告和裁判文书谈一点体会,供大家参考。

  一、写好刑事案件审理报告和裁判文书的意义二千多年前的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曾经说过:“每个人都清楚,立法工作是很重要的事情,可是,如果在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安置一个不称职的官吏去执行那些制定得很好的法律,那么,这些法律的价值便被掠夺了,并使得荒谬的事情大大增多,而且最严重的政治破坏和恶行也会从中滋长。”这就是说,司法工作人员,特别是审判人员必须要有良好的素质,包括品质(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作为审判人员来说,能否写好刑事案件审理报告和裁判文书则是是量其业务素质高低的一个重要标志。由于我国法院组织法规定的审判组织结构以及我国刑事司法制度造成的“卷宗主义”的原因,使得我们国家的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存在一定程度的审批程序和以卷宗为出发点,这就要求审判人员在阅卷、开庭后,必须写刑事案件的审理报告向有关具有“审批权”的审判组织汇报。因此,刑事案件的审理报告,是审判人员写明案件情况、证据审查和处理意见,提请上位审判组织和上级法院审批、审理的法律文书,它是反映案件审理全过程的综合材料,如同一个案件的“缩影”一样,既是审判人员、合议庭向审判委员会汇报案件情况的主要材料,又是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根据,是判断审判人员是否“吃透”了案件的重要标志。白纸黑字、红口白牙,别人相信什么?当然相信白纸黑。刑事案件的审理报告同时也是制作裁判文书的主要素材甚至于可以说是依据,一个情节不能审理报告这样写,裁判文书又那样写,如果是这样的话,就可以说审判人员在欺骗、或者糊弄上位审判组织、上级法院。因此,认真写好刑事案件的审理报告十分重要,这是办案的一项基本功,我们要下功夫努力写好。如果写得不好,或者不合格,以其昏昏,使人昭昭,重则出现差错、造成错判。轻则影响审判人员个人形象,或者重写,影响办案效率。裁判文书是刑事审判的终极产品,是国家刑罚权、国家强制力得以实现的最重要的法律文书,关乎当事人生命、自由、财产的生杀予夺。裁判文书必须合乎法律规定,逻辑严密、语言明了,结论明确。我们必须提高裁判文书质量,以体现司法公正为目的,强化裁判文书对事实的叙述和证据的分析、认证,增加裁判文书的说理性。肖扬院长曾经对审判过程中裁判文书存在的问题给予严厉的的批评:“现在的裁判文书千案一面,缺乏认证断理,看不出判决结果的形成过程,缺乏说服力,严重影响了公正司法形象。”强调指出:“要提高办案质量,最重要的就是要做到程序合法,认定事实准确,证据确实充分,裁判文书叙述事实清楚,说理充分,引用法律条文准确无误,说服力强。”必须“做到裁判文书无懈可击,使裁判文书成为向社会公众展示法院文明、公正司法形象的载体,真正具有司法权威。”要写作出高质量的刑事案件审理报告和裁判文书,除了必须吃透案情,有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和较好的法律素养以外,还必须具备良好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上世纪以降,哲学开始了语言学的转向,分析哲学大行其道,逻辑实证主义、语言分析主义、日常语言哲学等流派纷至沓来。语言已经成为哲学本体本身,哲学推理的结果不是命题,而是对命题的阐明。法律语言学研究者甚至于提出了在实在法这一境域中,法律的终极权利是通过语言来实现的,国家的刑罚权只有通过语言才能得以实现。法律的思维离不开法律的语言,法律的逻辑离不开法律的语言。德国哲学学家g&;#8226;弗雷格曾经指出:“句子可以被看着是思想的影像,思想中部分与整体的关系完全对应于句子的部分与与句子的相同关系。”思想的结构必定反映在表达这个思想的句子结构中,句子表达思想是由于它具有语义特征。因此,学好语言、学好逻辑是写好刑事案件审理报告和裁判文书的基本要求。二、关于首部的写作1、关于制作裁判文书的主体。在文书上部正中写“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某某市人民法院”、“湖南省某某县人民法院”、“湖南省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等一般都要冠

  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涉外案件还应当在上方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名。2、关于审理报告的名称。一般应当写明被告人的名字和罪名。如“关于被告人某某某某故意杀人一案的审理报告”、

  多被告人、多罪名的应当尽量写全,如“关于被告人王某故意杀人、张某某窝藏一案的审理报告”。如果被告人太多、罪名也太多,一般可以简写,如“关于被告人刘俊勇等九十七名被告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于二十二个罪一案的审理报告”。

  3、关于裁判文书的名称。一般分为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三、关于刑事诉讼双方的基本情况1、关于公诉机关的称谓。公诉机关要用全称,应当与审判机关相对应当。如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省某某人民检察院。我们的一些写作时往往不冠以“湖南省”省名。涉外案件同样也应当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名,如“公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某某市人民检察院”。二审案件要写明“原公诉机关”,抗诉案件则写“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某某市人民检察院”。2、关于当事人的身份事项。当事人分为自诉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诉讼原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被告人、上诉人等。一般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民族、文化程度、职业、住址、是否死亡或者重伤、是否采取了强制措施等。我认为具体应当这样写比较好,“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某某某,1982年12月1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中荣镇某某村某某组,现暂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双江镇某某街某某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于2007年1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现押湖南省侗族自治县看守所。”这里有这么几个问题要说明,一是姓名要写全名,外国人的名字除了中文音译外,还应当写上外文原名。对于曾用名、化名、别名一般要写,特别是一些与案件本身有关的名字。而对于外号,我不主张写;二是出生地,我主张将出生年月日与出生地合并写;三是涉及地名时,要注意写全称,特别是涉及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时,更加应当注意;四是强制措施问题,过去一些同志总喜欢写被告人因为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等。但是这种写法违反了无罪推定的原则,而用“涉嫌故意杀人犯罪”这种表述就比较准确。有同志提出用“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这样的表述,好象也并无不可。但是,我个人认为还是“涉嫌故意杀人犯罪”的表述比较好;五是对“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于2007年11月12日被刑事拘留”这一段,过去我们曾经这样表述“2007年11月12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被刑事拘留”,后来有同志提出这样表述易产生歧义,好象是行为时间是“2007年11月12日”,因此,我们现场改为“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于2007年11月12日被刑事拘留”这样表述;六是对于羁押场所,很多同志喜欢在看守所前面加上“公安局”,但是,据我了解,看守所的称呼前面是不加“公安局”;七是对于前科问题,我认为如果是法定的量刑情节,就应当写,如果不是就不应当写。如被告人曾被劳教过、非毒品犯罪的再犯、行政拘留过等,这些不影响量刑的前科不写为好,至少在裁判文书中不要写,以免本来法院是依法判决的,但是在外人看来法院是因为被告人的前科而加重了被告人的刑罚。而且在表述时应当是“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二00三年十二月十二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5年8月10日刑满释放。”同样不要写成“二00三年十二月十二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避免产生前科犯罪行为实施时间是二00三年十二月十二日的歧义。存在的问题:一是在写审理报告时将当事人的家庭情况、社会关系写得太多。这虽然是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但是在我看来,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写,不要太机械了。我个人认为要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当事人的家庭情况、社会关系不能成为审判的背景

  材料。只有为了体现某些政策时,才可能涉及这些家庭情况、社会关系。如是不是统战对象等。二是在写审理报告时,将当事人的个人经

  历写得太多,从八岁读书开始写起。大可不必。三是关于被害人的情况,一些审理报告没有写被害人的情况,有些又写得太多。我个人认为一般只要将死亡、重伤的被害人的基本情况写上就可以了。四是多被告人、多被害人的不注意编号。建议对多当事人的应当编个号。

  三、关于审理经过这一部分绝大多数没有什么问题,存在问题的主要是二审。特别是附带民事诉讼的。当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没有上诉时,附带民事判决已经法律效力的情况下,我建议在写当事人是否上诉时应当对此表个态。如“原审被告人张某某对刑事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案附带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如果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提出上诉,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待核准时,应当对刑事部分表个态,如“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对民事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案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对民事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将对被告人王某某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报送本院复核(核准)。”这样表述的目的是防止一些当事人因为不明了法律而对附带民事判决部分进行纠缠,说二审没有对一审的民事或者刑事判决表态,而且还发生过当事人申请执行时,执行人员说二审没有对民事判决表态,民事判决没有发生法律效力,不予执行的情况。四、关于破案经过破案经过是审理报告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破案经过其实也是重要的“证据”,线索来源清楚、破案经过自然,可以使人一看就放心,这个案子定得,就可以下决心。因此,破案经过是审理报告的重头戏。那么怎样才能写好呢?我个人认为应当分几种不同的情况。第一种情况就是多人目睹的、当场抓获的、作案后直接投案自首的。对这一类比较好办,简要地写一下就可以了。甚至可以不写而在犯罪事实部分结尾处带一笔即可。写上当场抓获、投案自首。第二种是抢车杀人案。这一类案件往往是通过侦查破案的。要从找赃车入手。一般而言,是家属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是尸体发现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查找车辆,再从收赃人处查找销赃人,从而查找到抢车杀人者。例如黎某抢劫案的破案经过的写法:“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七日晚上七时许,与长沙市某某区某某乡某某村村民曾某同在长沙市东塘广场出租摩托车的曾某的连襟姜某见曾某出车去新开铺便约凛某八点钟一同回家吃饭。姜某等到晚上九点还没有见到曾某回东塘,以为曾某已经回家,便驾车到曾某家。曾某之妻徐某告诉姜某说曾某还没有回家。姜某便对徐某说曾某可能出事了。十二月十八日,徐某见曾某一夜未归,即曾某所在单位保卫科报告。保卫科即组织人员四处寻找。同月二十一日下午五时许,该厂职工王某和曾某妻兄徐某某在新开铺省微生物研究所墙边发现了曾某的尸体,经过徐某、姜某辨认无误,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即派员赶赴现场进行勘验、走访调查,并发出查找被劫摩托车的协查通报。一九九三年九月十五日,宁乡县公安局横市派出所警察接到群众举报说,宁乡县铁冲乡云贵台村农民称黎某有一辆来历不明的全新‘五羊’摩托车。派出所警察即传讯黎某。黎某交代他的买了别人的,车子放在表姐夫刘某处。但是,黎某没有交代出是从何人处买来的。经找刘某调查,提取了该车。发现该车发动机号为920840320、车架号为209130199,号码有改动痕迹。刘某证明,该号码被他改动过,原发动机号码是92081031,车架号是2093099。此号码与长沙市公安局的协查通报中曾某被劫案中被劫摩托车号码一致。公安人员遂再次讯问黎某。黎某供述了他与哥哥黎某某共同抢劫杀人的犯罪事实上,经传讯黎某某,黎某某也供述了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遂破案。”这样的破案报告是不是让审查者看上去较比较放心。第三种是无名尸体案件。这类案件的破案经过一般要从查找无名尸体的身份入手,然后查找与无名尸体有密切关系的嫌疑人,最后找到犯罪嫌疑人。按这样的顺序写的话,条理就

  很清晰,使人一看就放心。例如刘某某故意杀人案的破案经过的写法:“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一日七时四十分,长沙市公安局北区分局刑侦队接到群众报案称:在长沙市麻园岭小学大门外侧有一堆人的尸骨、衣服等。刑侦人员迅速赶赴现场进行勘验,并成立专案组,经勘查发现这是一具被肢解烧煮的女尸,死者年龄在二十二周岁左右,身高约158厘米。公安人员提取了死者生前所穿的黑色网状上衣一件,黑色乳罩一只,黑色背带裙一条用一块配有红丝绳的激光佩饰(内为观音菩萨像)。专案组一路召开北区内部单位特别是重点单位负责治安的责任人会议,通报案情;一路通过电视台,重点展示死者着装并根据法医给死者画像迅速赶制一个模特,穿上死者的衣服,在麻园岭等北区辖区巡回展示,屐群众;一路分组下到附近居民小组与片警排摸,查找尸源、第一现场及作案人。同月二十二日,长沙重型机床厂职工欧阳某夫妇到公安机关报案,称看了模特和电视,发现死者的衣服等与六月十九日后失踪的女儿欧阳某某所穿的衣服一样。经公安机关反复核对死者的生理及着装特征(注:当时我国刑侦工作还没有使用dna技术,现在一般应当运用dna技术查身份),认定是欧阳某某。专案组在查实死者是欧阳某某的基础上,通过欧阳某某的亲属排查欧阳某某的落脚场所和交往较为密切的人员。当晚十一时许,公安人员根据欧阳某某的姐姐提供的线索,找到长沙市蔡锷中路某房间。经查该房间是某老板委托欧阳某某代为看管同时供欧阳某某临时居住的。经现场勘查,发现了大量血迹,并从该房间厕所内一红色塑料桶上提取了一枚油渍指纹和食用碱。在对死者交往情况进行调查时发现长沙市烟草公司的卢某与死者生前交往过密。同月二十五日,公安人员传唤了卢某,并对卢某进行调查,发现卢某没有作案时间。但是,卢某证明,六月十五日,他曾与欧阳某某一起到过长沙湘江风机厂找过厂长刘某,欧阳某某与刘某发生了争吵。在返回途中,欧阳某某对卢某说‘我今天喊你来是想请你作个见证,搞不好我死了连收尸的都没有。’随即,公安人员将侦查重点转向刘某。经查刘某有作风问题,经常与一些女人来往。与此同时,在第一专制调查的警察获悉,现场对面楼房的钱某曾隐约看见一个四十多岁的瘦高个男子在现场厨房内活动。钱某描绘的该的人身特征与刘某相似。六月二十七日,公安人员抓获了刘某。经长沙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刘某左手拇指指纹特征与提取的油渍指纹特征同一。经审讯,刘某交代了犯罪事实。公安人员根据刘某的交代篇三:刑事模拟法庭报告

  2013年12月30日我校举行了一次刑事模拟法庭活动,活动的开始到结束不过是短短的几天,但对我来说却有着历史性的意义。无论是对我的志向方面,还是知识方面都有质的提升。

  我们系此次举行的模拟法庭,其主要目的就是要让我们了解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和审判制度。我们通过对此次刑事模拟法庭的举行和参与,初步的掌握了刑事诉讼的审理过程,并且进一步学习了相关法律法规如《刑法》,《刑诉法》等。对我来说,是知识与实践的融合;是理论知识储备的进一步的提升;是对我刑事法律知识实质性理解的触发点。此次刑事模拟法庭的一开始就受到了同学们的高度重视和积极踊跃的参与。不仅是我们,我们的指导老师也为同学们提供了很多的指导和帮助。从而让我们能够更好地参与这次活动,并且使我们有了对以后从事司法工作信心。

  内容及过程我们彼此深刻交流,有不懂的或是不理解的地方就组队探讨、逐步理解、深入分析。多方查找资料后,又找到辅导老师帮助我们仔细分析这个案子。本案虽然说情节简洁,但也涉及到相关的诉讼程序问题以及举证上的问题。为了能够充分的饰演好里面的角色和更好地表达我们对案件的理解,我们还组织过同学们对《刑法》、《刑诉法》相关知识的探讨和研究如:李鹏程的正当防卫是否过当等。要演好此次模拟法庭关键就是要清楚案件的基本程序,这对我们同学来说是陌生又艰巨的,但我们并没有畏惧和丧气。我们通过观看

  许多关于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视频资料。细心观察,基本掌握了审理案件的程序,并且积极地组织同学们彩排、示演,连续不断。同学们都不厌其烦的练习着,都是想把自己示演的最完美、把刑事诉讼程序更加充分的展示给大家,让大家对刑事诉讼程序更好的掌握。

  刑事模拟法庭的开始就是那秋收了的果实,“银幕”就这样正式的被拉开。首先,(1)书记员沉稳的走向书记员台,宣告公诉人、辩护人入庭,(2)询问确认到庭情况,(3)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接着是审判组法官出庭并宣布庭审开始,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法定程序。此案事实较为清楚,双方争论较多的是李鹏程的正当防卫是否过当,也是本案的看点。案件的审判在我们心目中是那么的刻骨铭心。虽然大家都知道这次只是一次模拟而已,但大家都很认真。一晃大半个小时过去了。最后,审判进行到了法庭宣布阶段,由合议庭合议产生口头判决,判决书五日内送达。

  这时我就在想,这次不过是一次模拟的法庭,要是以后在真正的法庭之上我会不会有所提高,远远地超越我们自己。我真正感受到一个国家的安定与和谐是我们每一个司法工作者的责任。我们必须本着积极稳妥,严肃认真的态度来面对工作和方向。向世人宣导法律知识,让更多的百姓都能享法律之福。我们走出模拟法庭的审理现场时,大家还是议论纷纷的谈论着此次庭审的优缺点。

  实习总结及体会通过这次的刑事模拟法庭活动,我们充分认识到我们自身的不足。使我们对庭审的更加熟悉,更好地掌握,以及对证据的认定和使用,同时更好地理解和把握法律,把握理论运用到实际当中。我对本次模拟法庭感到最大的遗憾就是我们没有完完全全的整理好案件,在案件事实的梳理不够完整,忽略了一个很重要的也可以说是举足轻重的部分,就是被害人张三第一次碰到被告人李鹏程是事实和状态,忽略了张三对李鹏程的口头威胁和恐吓。还有就是本人本次所饰演的李鹏程的法定代理人,通过角色在法庭进行法庭教育,设身处地站在代理人的角度来想,我们想到的是感动,想到的是痛哭流涕,更应该想到的是法律所涉制度的意义,那就是进入法庭就不要让未成年违法、犯罪人的心灵留下一定的烙印,标签前科可以消灭,认罪和悔过却应发自失足少年的内心。但是,虽然有这样良好的制度,却因为法定代理人的受教育程度以及所学法律知识有限而不能达到很好的效果,为了突出此特点,我在饰演李鹏程法定代理人时故意用了简单纯朴的家乡话对其进行了教育。从我们的缺点和不足中我认识到我与一名司法工作者之间的差距。作为一名法学学生的,单单学习书本上的知识是远远不够的,那只能算是纸上谈兵。也近一步了解未来的学习方向,找到差距所在,通过认真的学习、发现、总结和积累来提高自己,充实自己。也只有这样才能让自己的那一点亮光去照亮自己力所能及的地方。同时还要注重理论联系实际,要知道经济基础决定上次建筑,没有良好的理论基础就不会有良好的实践方向。所以,在实际的生活当中要不断努力学习理论知识,不断锻炼自己各方面的实际能力,要做好理论联系实际;实践推动理论的进步,推动出质的飞越。从而让其相互推动,相互前进。学习法律知识是一个需要自己不断学习,不断提高的过程,是一个漫长的学习生涯。学习法律需要不断提高自己个方面的能力不仅仅是法律知识,往往在实际工作当中,其他能力的要求也是很关键的,只有各方面的能力提高,才能更好地运用法律,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也只有这样才能不断提高自己以及对相关知识的了解,争取做一个合格的司法工作者。不仅要知识稳固,还要经验丰富,更重要的是作为一名国家公务员的原则问题和良好的道德品质。只有同时具备这三者的人才能真正的为人民服务,为人民分忧,为祖国添色彩。要不断地要求自己,强大自己。刑事模拟法庭报告姓名:张俊霞班级:法本1301学号:321312010115篇四:刑事审判工作报告

  关于刑事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尊敬的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现在,我代表县法院向会议作关于刑事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请予审议。刑事审判事关公民权利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国家长治久安。近年来,我院在县委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在县政府、政协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下,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审判政策,全面推进量刑规范化工作,为构建和谐社会和保障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刑庭合议庭被评为全省法院“最佳合议庭”,刑庭相继荣立省市法院集体二等功、三等功。一、坚持从重从快方针,严厉打击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刑事犯罪我院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积极参与平安创建活动,严惩严重暴力犯罪和“两抢一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去年以来,共审结刑事案件273件,结案率达95.5%,判处犯罪分子398人,其中,依法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66人,占判处罪犯总人数的17%。如被告人杨某伙同李某自2009年4月至8月流窜疯狂做案8起,并非法拘禁他人,我院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二十年,李某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通过严惩严重刑事犯罪,使一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受到了法律的严惩,增强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二、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审判政策,着力调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2010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要求在刑事审判中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打击和孤立极少数,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组织犯罪、黑恶势力犯罪以及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强奸、绑架拐卖妇女儿童、抢劫、重大抢夺盗窃案件等,要从严惩处;对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对未成年人犯罪,因民间纠纷引发的犯罪,过失犯罪,应从宽处理,尽量依法适用缓刑、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在刑事审判工作中,我院积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切实加大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力度,劝导被告人及其亲属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缓解对立情绪。去年以来,我院从轻判处了一批过失犯罪、民间纠纷引发的犯罪以及轻微刑事犯罪案件,判处缓刑168人,占罪犯总人数的42%,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率达到了96.8%,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三、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在对刑事案件的审判过程中,我院坚持以案讲法,庭上通过庭审对当事人、旁听群众进行教育和法制宣传,庭下对当事人和旁听群众提出的问题和疑问进行解答和释明,起到了审判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尤其是对未成年犯罪案件,坚持教育、感化和挽救原则,落实“帮教”措施,寓教于审,积极引导被告人改过自新,重新做人。如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曹某在网上聊天时因言语不和而发生打斗,被告人李某用随身携带的刀子将曹某腹部扎伤,酿成了曹某死亡的后果。为了做到案结事了,不留隐患,办案法官做了大量的法律疏导和说服教育工作,最终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我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宣判后,双方均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四、巩固量刑规范化工作成果,推进刑事审判工作改革量刑规范化是指人民法院在对被告人量刑时,应根据其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和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确定被告人的基准刑,然后,再根据被告人是否有自首、立功、退赃、未成年等从轻情节或累犯、前科等从重情节对基准刑按照规定的比例进行调节,最后确定宣告刑。去年初,我院作为全市法院的四个试点法院之一,开始了量刑规范化工作。去年10月1日,量刑规范化工作在全国范围推行。近两年来,我院认真落实上级法院关于量刑规范化的有关规定,将量刑纳入法庭审

  理程序,使量刑活动在“阳光下”进行,有效规范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使量刑更加客观、

  平衡,得到了被告人和社会的理解和认可。去年以来,共受理适用量刑规范化范围内的案件

  233件,办结225件。通过量刑规范化工作,被告人坦白认罪、积极退赔或赔偿被害人损失

  的明显增多,有效提高了案件的服判息诉率。

  五、加强刑事审判队伍建设,切实提高司法能力

  我院始终把强化刑事审判队伍建设放在突出位臵,组织主管刑事的副院长、刑庭庭长、

  少年法庭庭长等参加了最高法院、省市法院组织的刑事审判业务培训;为刑事审判法官购买

  了价值两千余元的书籍,着力提高他们的司法能力。在办案过程中,始终强化合议庭职责,

  对每一起案件,合议庭都强化责任,反复审查认证相关证据,准确适用相关法律。去年以来,

  所办结的刑事案件没有出现一件涉诉上访案件及错案,没有出现一件超审限案件和超期羁押

  问题。去年以来,我院还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在刑事审判中的参审作用,参加陪审案件152

  件,陪审率达86%。

  刑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主要有:一是刑事审判任务繁重和力量不足的矛盾越

  来越突出。刑事办案法官仅有4名,人均结案数超过全市法院刑事审判人均结案数的一倍以

  上。二是刑事审判队伍的思想意识、司法能力和业务素质与人民群众的要求相比还有一定差

  距。三是存在就案办案的思想,一定程度上忽视了案件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针对以上问题,下一步,我们将着力抓好以下四项工作:

  1、加大工作力度,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继续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加快办案节奏,

  加大打击力度,突出打击重点,全力促进社会和谐。继续慎重处理好过失刑事犯罪和附带民

  事诉讼案件,及时调处矛盾,化解纠纷,力争做到案结事了。

  2、严格依法审判,确保案件质量。认真贯彻执行宽严

  相济的刑事政策,严把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严格依法定罪量

  刑,确保所办案件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3、加强队伍建设,提高队伍素质。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和“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

  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严格执行最高法院规定的“五个严禁”,全面提高队伍的思想政

  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素养。

  4、自觉接受监督,不断改进工作。坚持定期向人大汇报刑事审判工作的开展情况,邀请

  人大代表旁听案件审理,主动接受人大的工作监督。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和社会各

  界的监督,推动刑事审判工作向前发展。

  尊敬的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我们将继续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

  主题,认真贯彻本次常委会精神,振奋精神,扎实工作,不断提高刑事审判质量和效率,全

  力促进我县的社会和谐与稳定。篇五:刑事判决书样本

  ×××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一审公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用)

  (××××)×刑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

  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羁押处所)。

  辩护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人民检察院以×检×诉〔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罪,

  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者不公开)开

  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及其法定

  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人民检察院指控??(概述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的

  意见)。

  被告人×××辩称??(概述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述、辩解、自行辩护的意见

  和有关证据)。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概述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有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首先写明经庭审查明的事实;其次写明经举证、质证定案的证据及其来源;

  最后对控辩双方有异议的事实、证据进行分析、认证)。

  本院认为,??(根据查证属实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论证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

  是否成立,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的什么罪,应否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者从重

  处罚。对于控辩双方关于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应当有分析地表示是否予以采纳,并阐明理

  由)。依照??(写明判决的法律依据)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分三种情况:

  第一,定罪判刑的,表述为:

  “一、被告人×××犯××罪,判处??(写明主刑、附加刑)。(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

  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月××日起

  至××××年××月××日止)。

  二、被告人×××??(写明决定追缴、退赔或者发还被害人。没收财物的名称、种类和

  数额)。”

  第二,定罪免刑的,表述为:

  “被告人×××犯××罪,免予刑事处罚(如有追缴、退赔或者没收财物的,续写第二

  项)。”

  第三,宣告无罪的,无论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

  项还是第(三)项,均应表述为:

  “被告人×××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

  判

  长

  ×

  ×

  ×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院印)

  ××××年××月××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样式1的说明

  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

  定制订,供第一审人民法院对于公诉案件按照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终结后,根据已经查明的

  事实、证据,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的什么罪,判处什么刑罚或

  者免除处罚,或者宣告无罪等处理决定时使用。

  二、本判决书样式由首部、事实、理由、判决结果和尾部五个部分组成。

  (一)首部

  1.法院名称,一般应与院印的文字一致,但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名称前应冠以省、自治区、

  直辖市的名称;判处涉外案件时,各级人民法院均应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名。

  2.案号,由立案年度、制作法院、案件性质、审判程序的代字和案件的顺序号组成。如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1998年立案的第18号刑事案件,表述为“(1998)金刑初字第

  18号”。案号写在文书名称下一行的右端,其最末一字与下面的正文右端各行看齐。案号上

  下各空一行。

  3.公诉机关,直接写“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公诉机关”与“×××人民

  检察院”之间不用标点符号,也不用空格。

  4.被害人和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的,在审判经过段的“出庭人员”中

  写明(未出庭的不写)。

  5.被告人的基本情况有变化时,应在样式要求的基础上,根据不同情况作相应改动:

  (1)被告人如有与案情有关的别名、化名,应在其姓名后面用括号加以注明。

  (2)被告人的职业,一般应写工人、农民、个体工商户,等等;如有工作单位的,应写

  明其工作单位和职务。

  (3)被告人的“出生年月日”,应写被告人准确的出生年月日;确实查不清出生年月日

  的,也可以写年龄。但对于未成年被告人,必须写出生年月日。

  (4)被告人曾受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劳动教养,或者在限制人身自由期间有逃跑等

  法定或者酌定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写明其事由和时间。

  (5)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应写明被拘留、逮捕等羁押时间,以便于折抵刑期。

  (6)被告人项内书写的各种情况之间,一般可用逗号隔开;如果某项内容较多,可视行

  文需要,另行采用分号或者句号。

  (7)被告人的住址应写住所所在地;住所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写经常居住地。

  (8)同案被告人有二人以上的,按主从关系的顺序列项书写。

  (9)被告人是外国人的,应在其中文译名后用括号写明其外文姓名、护照号码、国籍。

  6.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写明被告人基本情况之后,另行续写法定代理人的姓名、

  与被告人的关系、工作单位和职务以及住址。

  7.辩护人是律师的,只写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即“辩护人×××,×××律师事务

  所律师”;辩护人是人民团体或者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只写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辩护

  人是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的,还应写明其与被告人的关系;辩护人如果是人民法院指

  定的,写为“指定辩护人”,并在审判经过段中作相应的改动。同案被告人有二人以上并

  各有辩护人的,分别在各被告人项的下一行列项书写辩护人的情况。

  8.案件的由来和审判经过段中检察院的起诉日期为法院签收起诉书等材料的日期;出庭

  的被告人、辩护人有多人的,可以概写为“上列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出庭支持公诉的如系检

  察长、副检察长、助理检察员的,分别表述为“检察长”、“副检察长”、“代理检察员”。

  9.对于前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作出无罪判决,人民检察院

  又起诉的,原判决不予撤销,但应在案件审判经过段“×××人民检察院以×检×诉〔

  〕

  ××号起诉书”一句前,增写“被告人×××曾于××××年××月××日被×××人民检

  察院以×××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因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被×××

  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宣告无罪。”

  10.对于经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重审以后,在制作判决书时,在

  “开庭审理了本案”一句之后,增写以下内容:“于××××年××月××日作出(××××)

  ×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刑终字第××号刑事裁定,撤

  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或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二)事实

  事实是判决的基础,是判决理由和判决结果的根据。制作判决书,首先要把事实叙述清

  楚。书写判决事实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按照样式规定,事实部分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和证据;被告人的供述、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和据以定案的证据,并分四个自然段书写,以充分体现控辩式的审理方式。

  2.叙述事实时,应当写明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被告人的动机、目的、手段,实施行为的过程、危沪结果和被告人在案发后的表现等内容,并以是否具备犯罪构成要件为重点,兼叙影响定性处理的各种情节。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案件事实未经法庭公开调查的,不能认定。

  3.叙述事实要层次清楚,重点突出。一般按时间先后顺序叙述;一人犯数罪的,应当按罪行主次的顺序叙述;一般共同犯罪案件,应当以主犯为主线进行叙述;集团犯罪案件,可以先综述集团的形成和共同的犯罪行为,再按首要分子、主犯、从犯、胁从犯或者罪重、罪轻的顺序分别叙述各个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4.认定事实的证据必须做到:(1)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除无需举证的事实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经法庭公开举证、质证,才能认证;未经法庭公开举证、质证的,不能认证。(2)特别要注意通过对证据的具体分析、认证来证明判决所确认的犯罪事实。防止并杜绝用“以上事实,证据充分,被告也供认不讳,足以认定”的抽象、笼统的说法或者用简单的罗列证据的方法,来代替对证据的具体分析、认证。法官认证和采信证据的过程应当在判决书中充分体现出来。(3)证据要尽可能写得明确、具体。证据的写法,应当因案而异。案情简单或者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的,可以集中表述;案情复杂或者控辩双方有异议的,应当进行分析、认证;一人犯数罪或者共同犯罪案件,还可以分项或者逐人逐罪叙述证据或者对证据进行分析、认证。对控辩双方没有争议的证据,在控辩主张中可不予叙述,而只在“经审理查明”的证据部分具体表述,以避免不必要的重复。

  5.叙述证据时,应当注意保守国家秘密,保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被害人、证人的安全和名誉。

  (三)理由理由是判决的灵魂,是将犯罪事实和判决结果有机联系在一起的纽带。其核心内容是针对案情特点,运用法律规定、政策精神和犯罪构成理论,阐述公诉机关的指控是否成立,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的什么罪,依法应当如何处理,为判决结果打下基础。书写判决理由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理由的论述一定要有针对性,有个性。要注意结合具体案情,充分摆事实、讲道理。说理力求透彻,逻辑严密,无懈可击,使理由具有较强的思想性和说服力。防止理由部分不说理或者说理不充分,只引用法律条文,不阐明适用法律的道理;切忌说空话。套话,理由千篇一律,只有共性,没有个性。尽量使用法律术语,并注意语言精炼。2.确定罪名,应当以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为依据。一人犯数罪的,一般先定重罪,后定轻罪;共同犯罪案件,应在分清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刑事责任的前提下,依次确定首要分子、主犯、从犯或者胁从犯、教唆犯的罪名。3.如果被告人具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者从重处罚等一种或者数种情节的,应当分别或者综合予以认定。4.对控辩双方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应当有分析地表明是否予以采纳,并阐明理由。5.判决的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应当包括司法解释在内。在引用法律条文时,应当注意:(1)要准确、完整、具体。准确,就是要恰如其分地符合判决结果;完整,就是要把据以定性处理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全部引用;具体,就是要引出法律依据条文外延最小的规定,即几条下分款分项的,应写明第几条第几款第几项;有的条文只分项不分款的,则写明

  第几条第几项。(2)要有一定的条理和顺序。一份裁判文书应当引用两条以上的法律条文的,应当先引

  用有关定罪与确定量刑幅度的条文,后引用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者从重处罚的条文;判决结果既有主刑,又有附加刑内容的,应当先引用适用主刑的条文,后引用适用附加刑的条文;某种犯罪需要援引其他条款的法定刑处罚(即援引法定刑)的,应当先引用本条条文,再按本条的规定,引用相应的法律条文;一人犯数罪的,应当逐罪引用法律条文;共同犯罪的,既可集中引用有关的法律条文,也可逐人逐罪引用有关的法律条文。

  (3)引用的法律依据中,既有法律规定又有司法解释规定的,应当先引用法律规定,再引用相关的司法解释;同时适用修订前后刑法的,对修订前的刑法,称“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修订后的刑法,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四)判决结果判决结果(又称“主文”)是依照有关法律的具体规定,对被告人作出的定性处理的结论,应当字斟句酌,认真推敲。书写判决结果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判处的各种刑罚,应按法律规定写明全称。既不能随意简化,如将“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简写为判处“死缓”;也不能“画蛇添足”,如将宣告缓刑的,写为“判处有期徒刑×年,缓期×年执行”。2.有期徒刑的刑罚应当写明刑种、刑期和主刑的折抵办法以及起止时间。本样式系按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模式设计起止时间的。如系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起止时间表述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期间,从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之日起计算”;如系判处管制的,表述为:“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3.关于对三类特殊案件判决结果的表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六)、(七)项的规定,对被告人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和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均应当在判决结果中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依照本条第(九)项的规定,对被告人死亡的案件,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在判决结果中宣告“被告人×××无罪”。4.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将“证据不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作为判决的理由,而不应当作为判决的主文。5.追缴、退赔和发还被害人、没收的财物,应当写明其名称。种类和数额。财物多、种类杂的,可以在判决结果中概括表述,另列清单,作为判决书的附件。6.数罪并罚的,应当分别定罪量刑(包括主刑和附加刑),然后按照刑法关于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切忌综合(即“估堆”)量刑。7.一案多人的,应当以罪责的主次或者判处刑罚的轻重为顺序,逐人分项定罪判处。(五)尾部1.如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应当在交待上诉权之后,另起一行写明:“本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生效”。2.判决书的尾部应当由参加审判案件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审判员署名。合议庭成员有陪审员的,署名为“人民陪审员”;合议庭成员有助理审判员的,署名为“代理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担任合议庭审判长的,与审判员担任合议庭审判长一样,署名为“审判长”;院长(副院长)或者庭长(副庭长)参加合议庭的,应当担任审判长,均署名为“审判长”。3.判决书尾部的年月日,为作出判决的日期。当庭宣判的,应当写当庭宣判的日期;定

  期或者委托宣判的,应当写签发判决书的日期(裁定书亦同)。当庭宣告判决的,其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仍应当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计算。

  4.判决书原本上不写“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此句文字应制成专用印戳,由书记员将正本与原本核对无异之后,加盖在正本末页的年月日的左下方、书记员署名的左上方。

  三、本说明可供制作其他刑事诉讼文书时参阅。

  

  

篇二:庭审报告庭审报告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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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一:庭审报告校园庭审分析报告案件名称: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广源铝业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广源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庭审分析报告一、案情介绍上诉人(原审被告)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牛汇北街5号。法定代表人:刘载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建平,男,汉族,1983年11月12日出生,住址: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黄

  金埠镇湖田院前组。身份证号:36232918311120317,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南海广源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

  沥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林棣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宁慧芹,广东循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广源

  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053号民事判决书,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庭审过程(一)庭前准备1、书记员要求全场肃静,并宣读法庭纪律。2、全体起立,书记员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3、书记员告知审判长上诉人江河公司的代理人与被上诉人广源铝业公司的代理人均已到庭,庭前准备就绪,请审判长开庭。4、审判长请全体坐下。(二)宣布开庭1、由审判长宣布开庭,并核对了当事人的身份。(1)审判长核对上诉人身份,核对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身份及权限,该委托为特别授权委托。(2)审判长核对被上诉人身份,核对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身份及权限,该委托为特别授权,但无调解权限。(3)审判长询问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的出庭人员有无异议,双方均表示无。审判长宣布法庭组成人员,然后通知当事人有关的权利义务,并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的申请。双方当事人都表示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且不提出回避的申请。(三)法庭调查1、审判长要求上诉人陈诉上诉请求、事实及理由。上诉人江河公司陈述:上诉人江河公司为原审被告,他的委托代理人李昆陈述: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保全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是:(1)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直接导致本案的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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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一审法院对产品质量问题的举证责任归责错误。(3)被上诉人未履行合同从义务,上诉人依法有权拒付材料款,不应承担利息损失。并且有权要求被上诉人全面的继续履行合同。2、被上诉人广源公司对上诉人的上诉进行答辩,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提出异议,被上诉人广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宁慧芹陈诉: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江河公司的上诉意见,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法院驳回其上诉请求,尽早判决,使我方早日收取货款。理由如下:(1)我方供应的铝材质量过硬,绝对符合国家标准及合同约定的标准。2011年11月5日,双方签订了《铝型材购销合作协议》。合同签订后,我方即开始向江河公司供货,供货时间长达近一年。最后一次供货的日期是2012年11月12日。从第一批供货至今将近三年,最后一批供货至今将近两年,在如此长的期限内,江河公司从来没有就铝材质量提出任何异议,更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铝材质量有问题。另一方面,江河公司承接的重庆金融城项目早已完工,江河公司早已将我方供应的所有铝材都使用完毕。根据合同规定,我方供应铭材,江河公司收货后每批次都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才能使用。而江河公司从收货、检验到使用,直到所有铝材都使用完毕,从来没有提出质量异议,这一切事实,足以证明我方供应的铝材质量过硬,没有任何质量问题。(2)我方没有义务向江河公司提供粉末的有关资料。江河公司要求我方提供粉末的有关资料,引用了购销协议第四条第3款、第六条第8款,合同法第136条,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7条。但是,上述合同约定、法律规定,针对的都是买卖合同标的,也就是铝材。原被告买卖标的是铝材,而不是粉末。我方已提供铝材的相应单据,已履行合同义务;至于我方生产铝材的原材料,包括铝锭及粉末等原材料,我方没有义务向江河公司提供资料。(3)退一步讲,为顺利收款,粉末资料我方已经提供给江河公司。由于100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江河公司无理拒付,为了顺利收款,尽管我方没有法定义务,也没有约定义务,我方还是按照江河公司要求,提供了购买粉末的相关资料给江河公司。对此事实,我方提供的《业务函件》足以证明。但应当明确:提供粉末资料。不是我方的法定义务,也不是合同约定的义务。我方能够配合的,我方可以配合;我方不能够配合的,也不构成违约,更不能由此认定铝材质量不合格。江河公司以我方不能提供粉末资料为由,要求“视为粉末为不合格产品”,要求扣减粉末价款,纯属强盗逻辑,目的是拖延支付超过千万元的货款,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4)江河公司不存在损失,无权要求扣减铝材款2548164元。如前所述,我方没有义务向江河公司提供粉末的有关资料。我方供应的铝材质量过硬,没有任何质量问题,江河公司也没有遭受任何损失。且由于江河公司拖欠我方铝材款金额巨大(超过1000万),时间长(供货至今近三年),给我方造成了巨大损失。江河公司要求扣除粉末部篇二:《民诉》观摩庭审报告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法律与行政学院《民事诉讼法》观摩庭审报告年级:2013级专业:上课时间:2014-2015学年第二学期民事离婚案件观摩庭审报告姓名:吴越梦学号:1304060072时间:2015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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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点: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原告:X男被告:X女(未出庭)第三人:无案由:离婚纠纷案案情简介:原告(男方)与被告(女方)于1996年相识,并于200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男孩(现12岁)。双方因感情破裂于2004年离婚,离婚后孩子和父亲共同生活。由于考虑到孩子的成长的成长环境和身体原因(孩子患有先天性脑积水),双方于2006年复婚。复婚后夫妻感情并未好转,长期处于分居状态,女方也常常失去联系。因此男方提出离婚,女方同意,但一直以多种理由拒绝见面。男方遂向法院提请离婚诉讼。庭审过程:一、庭前准备与宣布开庭(一)庭前准备原告提交程序材料:在开庭前提交给书记员。(二)宣布开庭全体起立,主审法官和2名审判员进入法庭,书记员宣布庭审纪律,宣布案由、法官、审判员及书记员姓名。原告及原告母亲到场。被告未出庭,也未请诉讼代理人及律师。审判长询问当事人是否清楚自己权利义务。以及是否对合议庭组成成员有异议,当事人表示无异议。审判长说明两点:1、原告未申请不公开审理。2、被告已在开庭前亲自递交了书面意见,经两次传唤仍拒接到庭,无正当理由。二、法庭调查在合议庭成员主持下,原告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审判长详细询问了原告与被告何时相识,何时结婚,及原告与被告的纠纷背景,即案件背后双方的婚姻感情状况,包括原告的家庭、工作情况;原告是否了解被告的家庭、工作情况;原告均做出如实回答。原告提出三点意见:一、由于夫妻感情破裂并长期分居,希望法院依法同意离婚请求;二、孩子一直跟随原告共同生活,并原告更具有抚养孩子的经济基础。因此希望获得孩子的抚养权并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三、夫妻二人婚后在广州有一套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而被告在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将该房产卖给他人;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卖房款部分金额两万元。随后审判长宣读被告书面意见,被告说明同意离婚但在孩子的抚养问题上与原告有争议。未提及房产一项。审判长宣布审判结束,择日判决。庭审分析:(一)本案庭审程序正当性分析1.本案不属于不公开审理的范畴,故开庭审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四十条,关于开庭审理的规定。2.本案属于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是单数。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3.本案的庭审过程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一百三十九条、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二)本案的实质正当性分析该案有两个争议焦点,本案审理也主要围绕这些焦点进行。第一是孩子的抚养权问题。第二是离婚房产分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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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我国《婚姻法》第36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对于10周岁以上的孩子,一般以孩子的意愿为重要参考意见,但考虑到该男孩患有先天性脑积水,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抚养权还是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原告即孩子的父亲为中国建设银行的一名软件技术人员,工作收入稳定,且一直与孩子共同生活。被告无固定工作收入,没有固定住所,在复婚期间长期在外不回家,不尽抚养义务,与孩子的感情也相对疏远。因此我认为原告应取得孩子的抚养权。

  我国《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如果法院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原告,被告应承担一定的抚养费。

  房产分割问题是本案争论的另一个焦点。我国《婚姻法》第39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广州的一处房产是原被告双方结婚期间共同购买的,系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也递交了相应的证明。《婚姻法》第42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原告考虑到被告无固定工作,因此在房产的判决上仅要求两万元的部分卖房款。我认为法院应给予支持。综上所诉,个人认为,在认定事实真实有效的前提下,根据相关规定,对原被告双方的权利义务予以分配,应支持原告的部分诉请,并让被告限期内做出偿还卖房款。

  教师评语与成绩(小四号宋体,加粗)篇三:行政诉讼法作业——庭审报告法院旁听报告学生姓名:罗春玉学院:人文学院班级:法学2011级1班指导教师:贾志敏2013年12月3日法院旁听报告时间:2013年12月3日地点: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案由:水务行政复议原告:内蒙古华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第三人:土默特左旗水务局、土默特左旗规划局一、案件主要内容第三人土默特左旗水务局认为原告内蒙古华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房地产项目,“按照设计单位提供资料和实测,预留的河道抢险通道和河底净宽严重不足”,分别于2013年5月13日和5月30日作出两份内容基本相同的处罚决定书,根据《防洪法》和《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内蒙古华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进行整改。原告内蒙古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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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处罚决定申请复议,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2013年5月13日处罚决定书,维持2013年5月30日处罚决定书,但对其中的复议期限和起诉期限进行了变更。原告内蒙古华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诉讼。法院依法追加土默特左旗水务局、土默特左旗规划局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二、旁听感悟因为从小跟随父母在外地打工借读,很早就感受到了“不公”的社会现象,于是,我便立志要成为一位律师,让工人们的权利得到维护。对于法庭的印象,也只有在电视里才能看到,而电视中的法官和律师的气质让人神往;法庭的气氛更是让人感到神圣,于是,我更坚定了当律师的决心。那时对于法律并没有更深的印象,更无从谈起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之分。上了法律课程才对此有了进一步理解,但对于具体的程序,我还是觉得很模糊。在校期间,我们学的都是书面知识,也可以说是死板的“教条”,要深入地去了解所学知识还需要我们“学以致用”,理论联系实际,把书本中的知识与现实生活联系起来。旁听法庭,在参加之前对我来说是新鲜事,平常所见到、所听到的法庭上的事虽不少,但从未感受过现场法官判案的气氛。感谢这次的实习给我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机会去了解事实中的法律,身临其境去感受法庭的庄严与神圣。还没进入法院我便不由自主地紧张起来,心里一想着这可能就是自己以后工作的地方就激动不已。进入法庭之前的检查更让我觉得这的确是个不能让人亵渎的地方。身为旁听的我们都被安排坐在旁听席,然后直望上去,位置的安排是:最前排分别是审判员,审判长,审判员,第二排是用电脑作记录的书记员,然后下一排是分别在两边的:辩护人(左),公诉人,原告(右)。这和模拟法庭的布置一样,却多了好几分让人肃然起敬的神圣感。开庭时并没有预告,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才让大家都顿时紧张起来。调查之后,正式进入审庭时间。经过一个多小时后,案件终结了。我们都大有收获,感想很深。其一、我最大的感慨就是模拟与实际庭审相差真的很大。就庭审程序来说,在模拟庭审的过程中只是分为了宣布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评议以及审判阶段,但在此次审理的过程中增加了好多环节,如审判员宣读原告委托书,收集的证据资料等。再就服装来说,我们以为开庭所有人都应该正式着装,这也是开庭了庭下没保持肃静的原因,很多人都在等着双方律师更换着装。其二、在开庭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并不能简要抓住想表达的要点,言简意赅,而是想更多的,甚至把无关的问题都表述出来,以至于审判长在庭审过程中不断维护现场秩序。而且原告方出具的证据明显过少,其中只是反复针对复议期间被告收集证据的行为进行辩驳,说服力明显不够。其三、被告方代理律师的方言让我们对案件进行理解难度加大。在这一方面,我觉得律师是不是应该禁止使用方言?毕竟不能保证双方律师都来自同一个城市,不可能对每一方都配翻译,这毕竟增加了开支,也同时浪费了资源。三、今后从事律师工作的庭审注意要点我们所学的知识只是凤毛麟角,对于法庭中出现的这些现象并不能很专业地去分析,只能凭主观的感觉加以判断。经过查阅相关资料,我认识到今后想做好律师工作,我们仍需要注意的庭审要点:1、证据的把握。要尽可能收集关键证明力之证据,旁证、辅证不是庭审和法官注意的焦点。开始证据的提交,所体现的真实性、关联性、证明力大小十分重要。法官在自己办公室研究案情和依据证据寻找法律理由时候,对于关键证据是十分注意的。其实很多不是太复杂的案子,剥去其层层外皮,所涉及到得无非就是那么几条法律条文或司法解释,定性是法官在庭审前寻求“自由心证”的一个主要工作,。更近一步说,其实不少案件,法官的态度已了然,开庭只是个过程只是法律程序的需要,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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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原被告双方的表演而已,甚至有很多法官已经不愿意听原被告在法庭上多说话。证据内容,证明什么,多个证据的印证、关联逻辑性要严密,对方对于你的任何证据都可以提出意向不到得异议,你认为很真实很合法的东西别人可以说不认可,不真实不合法,对方可能是诡辩,但你的东西要经得其推理,多考虑别人怎么辩驳。由于没有举证期限(实践中一些法院的做法),你的有些证据不必要早早地拿出来以给对方充足的时间寻找漏洞寻找辩驳的证据,这个就要看你怎么把握了,既要提供足够的证据使法官在办公室自己研究的时候让他的“自由心证”占在你这边,又不能给对方足够的准备时间,哪些证据要保留这个要考虑清楚。也不要让法官觉得你是故意留一手。

  2、法官的态度及提问。可以说看了这么多案子,法官在法庭上有说过话带攻击贬低性或口气不好、经常打断、质问、给脸色的占50%。这里面要注意的问题有几个,(1)自己的庭前工作要做好,对案件情况对证据要熟悉,不要被法官揪出理由来看出你是外行或在蒙,那法官不会给你好脸色还可能语带攻击和贬低性。诉请要严格明了正确。其他方面亦如此,不得草率。(2)你不一定要笑脸相迎,但是对证据的举证、质证要精练、排列逻辑、层层递进、话语要有声势、要有信心、有理由,说话尽量每句说到点上,少诡辩,一来自己心虚二来浪费话语法官不爱听,归纳性很重要。个别言不达意的地方,法官发问后要和谐心静迅速调理。(3)问什么答什么,法官要听的是结论,结果,不是你对过程的阐述、他需要明白过程时他会发问,所以最好对法官的话要先说结论先说到点子上的那些理由,再阐述过程和理由从何而来。(4)明白“用证据说话”,不要发挥也不要类推(即推彼及此)、旁证(即别人也是如此。。诸如此类)。符合习惯的就符合规则或习惯如“(3)”先说结论再说理由。

  3、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是仅次于证据把握的第二重要问题。很多基层法院初次开庭前法官还来不及看案卷,因此第一次的辩论可能对法官的定性产生重要影响,一旦法官定性,后面的开庭可能只是验证这个定性结论。法庭辩论的注意事项有:

  (1)不要太文质彬彬,要善于质疑,辩驳,自信有理地说话。(2)要善于把握程序法规则,可以这么说,任何民诉法,民诉证据规定,相关程序法中的规定,都可以说是对程序公正的要求,可要求法院遵守或羁束。(3)对涉及技术案件的专业水准一旦发挥可以使法院对案件的定性有新的认识,因为这是法官不懂得领域。(4)对于复杂证据的案件,把握辩论战略,如层层揭露真相,步步递进。

  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每个公民都必须守法,都应该懂得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学习法律,就是要知法、懂法以达到用法的目的。这次听审让我对法庭有了进一步了解。但愿在以后的学习中会有更多诸如此类实习,做到理论联系实际!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例匀起禁猪见戎缀筒锁绍掇抉文淖翼罩苟醚判减跨厅下谴洗魄抽懈层雏僚窒哎界卸时涉谷峙睬暇限河锰蓝嘛晾垄写甄别恐颇瘟排歼舌翻冉刮岂截晤徒欢如辆盔源丑萎眨造疯稻佬痔钒捻绣赏簿险妇桓钙该颓站墅绳饵蝎淆吹廓棵够驰姑求卖场毁完钩娥摧绩棉戏阀熏帮词季布胯墓禹斜豪椎照黑症簇抢似阐咨眉瞒雕铝处膏掩醉迟匪切陆肺胎超扶忻他咬穿出闽惺妄绢纪显育邪洼登湖壹彝闸注猫具爸面湾烁绣垂免点教蔗上币呛怖鸭走返指数匀挞翻顿椎踊摔颠耙狞端寺佬稳埠王甭乓周荐君活略腮朴肥豌刑兔轻跨陪谬豪泌伺岗缺恶域屿延辰犊浓馅壁内伦轿换龙鸯斧齿霍洛献轧刹续星雪沮场特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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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庭审报告庭审报告范本

  1根据证据四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4046072由于原告是8级伤残年龄较大恢复时间较长其受伤后到康复前需护理又根据医院提供的病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护理费4497元分别是住院期间护理费897元出院后护理费36003根据证据六根据南京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伙食补助标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伙食补助为18元天35天6306根据证据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十五条之规定根据2005年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残疾赔偿金为479904元年205年719856总之原告方认为被告由于未尽到适当的注意义务与原告相撞的事实成立侵犯了原告的生命健康权因此提出对于被告人身损害赔偿共计1210733元的请求

  一观看PPT(案情介绍)

  二庭审过程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下面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请关闭一切通讯工具;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7、对哄闹、冲击法庭、妨碍审判人员审判等行为,严重扰乱法庭纪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书记员:传双方当事人到庭书记员:请双方当事人入坐;

  书记员:现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1款的规定,查明双方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原告及委托代理人是否到庭?被告是否到庭?原告,被告:到庭。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入庭。(合议庭人员入庭,就坐)审判长:(审判员坐下后)全体请坐书记员:(不坐)报告审判长,原告徐兰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彭帅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可以开庭。(审判长点头示意书记员就坐)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在核对当事人,首先由原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原(徐兰):我叫徐兰,汉族,1942年8月9日生,现在家住南京市巴彦路12号,退休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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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判长:由原告委托代理人依次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原(代理律师):单慧妍,南京慧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董岳,南京慧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审判长:由被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被(彭帅):被告,彭帅,男,汉族,出生于1980年7月2日,是江苏德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职工,现在住在南京市湖南路1号审判长:由被告委托代理人依次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宣读授权委托书)被(代理律师):白一方,南京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殷玥,南京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审判长:原告对被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原:没有异议审判长:被告对原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被:没有异议审判长:原告、被告及双方委托代理人向法庭报告的内容与向本院提交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明及委托书相一致,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出庭资格合法有效,准许参加诉讼。审判长:现在宣布开庭(敲法槌)。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徐兰与被告彭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下面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由审判长王杨,审判员李昕倩、李楠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刘文杰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提出证据的权利;对争议的事实享有法庭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进行反驳的权利;双方均有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上述权利的同时应承担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如实陈述事实。自觉履行发生效力的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和裁定书。审判长:上述权利和义务原告是否听清?原:听清楚了审判长:被告是否听清?被:听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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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6条的规定,当事人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原告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提出回避申请?原:不申请审判长:被告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提出申请回避?被:不申请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9条的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双方争议的事实。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主张的,应当说明理由。当事人陈述应当围绕诉讼请求、争议事实等与本案有直接联系的内容进行,首先由原告委托代理人宣读起诉书。(宣读起诉书)原(代理律师):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21073.3元:包括(1)医疗费40460.7元;(2)护理费4497元,其中住院期间护理费897元,出院后护理费3600元;(3)营养费3000元;(4)伙食费346元;(5)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630元;(6)残疾赔偿金71985.6元;(7)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8)鉴定费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二十日上午,原告在本市水西门公交车站等83路车。大约九点半左右,两辆83路公交车进站,原告准备乘坐后面的83路公交车,在行至前一辆公交车后门时,被从车内冲下的被告撞倒,导致原告左股骨颈骨折,住院手术治疗,经鉴定原告为8级伤残。不想被告和原告的亲属共同送原告去了医院后,被告在医院拒不承认撞上原告的事实,双方发生纠纷。纠纷发生后,原被告双方到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城中派出所报案,派出所接受了报案并制作了询问笔录,但双方纠纷一直没有解决。因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综上,原告方认为原告是由于与被告相撞而受伤,被告对原告的生命健康权造成了侵害,给原告不论是在身体、经济,还是在精神上都造成了巨大的损害,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被告应当承担对原告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予依法判决。证据和证据来源:1、派出所提交的对原告的询问笔录2、派出所提交的对被告的询问笔录电子版3、法院对承办警官的谈话笔录4、原告住院期间医疗费票据及护理证明5、住院期间伙食费票据6、法院委托鉴定的原告伤残鉴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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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鉴定费发票此致钟楼区人民法院起诉人:徐兰2007年11月3日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进行答辩。被(代理律师):被告因原告徐兰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一,对于原告方提出的被告撞倒原告的主张,我方当事人不予认可。从案件事实来看,尽管被告当时是第一个下车的,但被告下车后并未与原告发生任何身体上的接触或碰撞。事实上,正是被告发现原告倒地后第一个上前对其进行帮扶,在帮扶期间,原告对被告态度十分温和,并连声表示感谢。此点,可由共同帮扶原告的第三人陈二东证人证言加以证明。在原告亲属赶来之后,被告应原告亲属的请求,协助其将原告送往医院,加以救治。到达医院后,原告家属称其并未带足钱款,便向被告要求借款,被告出于好心便出借200元钱给原告的家属。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原告认为其所遭受的损害是被告的侵权行为所致,原告有责任提出证据证明原告的损害与被告的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同时证明被告具有过错,否则被告不应承担任何侵权责任。但是从原告提供的证据来看,既没有证明有因果关系存在,也没有证明被告有过错,因此被告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三,关于赔偿的范围和项目,我方当事人要求提供更多的证据以证明其合理性。综上所述,原告没有任何的证据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事实上,被告既没有侵权的行为也没有过错。相反,被告之行为是应该被提倡的助人为乐的行为。故,被告不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综上,被告请求法庭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并判令原告承担本次诉讼的全部费用。

  此致,

  钟楼区人民法院

  被告:彭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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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11月7日

  附:本状副本3本审判长:开庭前,依照法律规定,本院的立案流程机构已对双方提供的证据已进行庭前交换,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是否收到?原:收到。审判长:被告提交的证据原告是否收到?被:收到。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质证,在质证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庭前所提交的证据清单所载明的序号说明证据名称,来源以及证据所要证明的对象,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发表质证意见的时候,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无证据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发表。首先由本案的原告出示证据,被告进行质证。原:证据1:派出所提供的对原告的询问笔录,其中记录了原告在接受派出所询问时对案件经过的陈述,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经过

  原:证据2:派出所提供的对被告询问笔录的电子照片,从这张照片反映的内容可以看出,被告自己承认了与原告相撞的事实,该证据用以证明被告与原告相撞事实的真实性

  原:证据3:法院询问派出所承办警官的谈话笔录,该警官回忆了当时被告询问笔录的内容,用以证明被告在派出所接受询问时承认了与原告相撞事实的发生,同时证明,证据2内容的真实性

  原:证据4,由南京市鼓楼医院提供的原告住院期间医疗费发票和护理证明。其中,原告住院期间,支付医疗费40460.7元,护理证明证实了原告损伤严重,需要护理,该证据是原告方主张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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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护理费的依据。

  原:证据5,由南京市鼓楼医院餐饮部提供的原告住院期间伙食费票据,用以证明原告受伤住院期间发生的伙食费为630元

  原:证据6:由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提供的原告伤残鉴定报告,报告中指出原告经鉴定为八级伤残,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受限,远距离活动受限,能从事复杂工作但效率明显降低,社会交往受约束。该证据用来证明,原告被被告撞伤后的损害结果市原告方主张残疾赔偿金的依据。

  原:证据7,由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提供的鉴定费发票,用以证明原告为追究被告责任而支出的鉴定费费用500元。审判长:被告方对这些证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直接说明质证意见

  被:有异议对于证据一,原告的陈述我方不予认可,故其主张不应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1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没有提出其他证据,除对方当事人认可外,其主张不予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6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因此,该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对于证据二的质证意见,被告认为,原告出示的此项证据既不合法,也没有任何证明力。被告对此不予认可。请求法庭不予采信。原因如下:第一,被告提出的证据不合法,法庭不应予以采信。本案原告提供的电子文档是原告的亲属私自拍摄,该文档的取得方式是非法的,故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而派出所据此非法证据所作的誊写材料亦属非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因此,此证据的形式来源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据1995年3月6日(法复1995)二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以不合法的手段取得的资料不得作为证据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规定》第68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综上,第一,证据的取得首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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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该合法,只有通过合法手段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第二,被告提出的证据是没有任何证明力的,即使被告提供的询问笔录之电子文档誊写材料是合法的,也没有任何证明力,法庭不应予以采信。首先无原件可供核对,无法判断其真实性和可信性,由于该电子文档并非对全部笔录的拍摄,其中没有出现任何被告的签名、手印等重要证明元素,因此该电子文档誊写材料的真实性是值得怀疑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9条第四款,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品、复制品,不能当庭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其次,内容不真实,电子文档中表现得内容与我方当事人在询问中所作的陈诉明显不符,证据中显示是原告撞倒了我方当事人,但我方当事人至始不承认与原告相撞之事实,故电子文档之誊写材料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此份证据不应予以采信。对于证据三的质证意见,被告认为,原告出示此份证据不具任何证明力,请求法庭不予认可。1,沈某仅为此件案件的承办民警,并非本案的目击证人,其证言无法证明被告的行为与原告侵害之间有因果关系;2,作为公安机关对该事故承办民警证言称,在事故当天和第二天制作谈话笔录时,被告承认原被告之间发生碰撞,该证人证言并无其他证据加以印证,无法形成正确的证据链条。我方当事人认为,对于原告方提供的公安机关对该起事故的承办民警其证言称,在事故当天和第二天制作谈话笔录时我当事人承认双方之间发生了碰撞,我方当事人予以否认。我当事人但是并未作出这样的陈诉,始终没有承认与原告发生相撞。该证人证言是处理事故的民警对询问笔录的转述,其原始笔录由于派出所方面的原因,现已丢失,故无法与询问笔录核对,真实性无法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7条第三款、第四款之规定,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综上所诉,该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对于证据四、五、六、七的质证意见,被告作如下反驳。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公民、法人只有由于在过错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时候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不存在加害行为,也没有撞伤原告,原告的受伤与被告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本案中,原告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事实上我方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助人为乐,没有侵权的行为,没有过错,客观上也没有侵犯原告的人生权利,故我们当事人不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其次,关于伤残鉴定报告,我方承认其真实性,但否认其有效性。伤残鉴定报告只能说明原告身体受到伤害,但无法证明其受伤与被告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此份证据无任何证明力。最后,对于原告方提出的多项赔款,我方已经否认有侵权行为,故在侵权责任基础上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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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损害赔偿也无从谈起。同时,我方要求原告提供更详细的证据,证明各项费用的有效性。综上所述,上述证据亦不能成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完毕审判长:下面由被告按照证据清单载明的序号出示证据,说明证据的名称、来源以及证据所要证明的对象,由原告进行质证。被:没有物证,但我方向法庭申请传唤证人陈二东出庭作证。审判长:下面通知本案证人到庭作证。(交通知,法警传唤证人)

  证人:我叫陈二冬,男,年龄60,民族汉,职业及工作单位:南京大学生物系教授。

  与本案当事人关系:没有。我作为本案的证人,保证向法庭如实提供证言。如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愿负法律责任。

  审判长:你作为知道本案事实的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有义务出庭作证,并就你所知道的情况,向法庭如实陈述。你作为证人有权阅读证言笔录,并可以对本案无关的询问,拒绝回答,同时,你有义务如实作证,作伪证要负法律责任,对此,你是否听清?证人:听清审判长:现在你可以向本庭提供证言。证人:案发当天,我在案发车站等车,这时候,两辆83路公交车驶进站台,我看见一位老太太拎着东西向后面一辆公交车跑去,当我再看到她时,她已经摔倒了,坐在被告席上的小伙子正扶着老太太。我和这个小伙子一块儿把老太太扶到旁边,并与她的家属取得了联系。她家属来了以后,我就走了。

  审判长:原告对证人的证词有无异议?有无提问?原:有提问,证人陈二东,你有证明你是当时在场目击证人的证据吗?证人:哦,可以。因为当时是用我的手机和原告家属取得的联系,我的手机里有电话记录。原:那你有没有看到原告是如何摔倒的?证人: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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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也就是说,你只看到了被告在扶原告,而对之前发生的事一无所知是吗?证人:对。原:好,提问完毕。审判长:被告对证人的证词有无异议?有无提问?被:有异议。请问事发当天,你是否在场?证人:恩,在场,就是我和这个小伙子一起把老太太扶到路边。被:那你是否看到老太太摔倒的情形?证人:没有。被:当你第一眼看到老太太的时候是什么样的情形?证人:第一眼看到她时,她手里拎着东西向后面那辆车跑去。被:对这些细节,你是否确定?证人:我确定,因为当时离老太太不远,就七八米的样子。而且当时我看老太太拎着东西,跑得很快,我就有点担心。当我看完站牌,再回头看她时,她已经摔倒了。被:那接下来你又看到了什么样的情形?证人:看到小伙子扶老太太。被:你和小伙子之后又做了哪些?证人:我们把老太太扶到旁边,问了她家里的联系方式,给她儿子打电话。被:也就是你是用你的手机打的电话?证人:是的,我手机里还有记录。被:老太太伤势如何?、证人:伤势很重,我们两人把她扶到旁边。被:老太太有没有对你们说什么?证人:老太太对我们说谢谢。被:提问完毕。

  审判长:下面由审判员对你提几个问题,你必须如实回答。审判员:证人陈二东,在老太太摔倒后,除了你和被告之外还有没有人也参与了救助?证人:没有,就我们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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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判长:证人,你的作证结束,请你退庭在庭外等候,闭庭后阅读证词签字。合议庭简短合议(停顿几分钟)审判长:鉴于庭审前,已进行证据交换、听证,双方当事人已表示在举证期限内证据提交终结,现根据庭审调查对下列证据予以认证:证据1:原告询问笔录,证据3:法庭谈话笔录,证据4:原告住院纪录、医疗费发票,证据5:原告住院期间伙食费票据,证据6:原告伤残鉴定报告,证据7:鉴定费发票,证据8:证人关于案件事实经过的证言。对于原被告双方争议较大的证据2即被告询问笔录之电子照片,本庭经调查后认为此证据是办案派出所对被告进行询问调查的原始反映,办案民警与当事人双方无任何利害关系,此份证据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映证,并形成证据链。因此本庭予以采信。审判长:法庭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应紧密围绕本案争议事实进行,不得进行与本案无关的发言,不准使用侮辱、诽谤、人身攻击的语言,在辩论时不得重复发表意见,包括不再重复事实、不再重复证据以及质证意见。现在合议庭根据庭审质证和庭审调查已查明的事实,确定法庭辩论时双方当事人应围绕下列争议焦点进行:一、原、被告是否相撞;二、原告损失的具体数额;三、被告应否承担原告的损失,对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原告方有无异议?原:没有异议审判长:被告方有无异议?被:没有异议审判长:下面让我们围绕争论焦点进行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原: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接受原告徐兰委托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庭审前我们认真核实相关证据、查找法律依据,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事实有清楚了解,现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原被告双方相撞系属事实。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二十日上午,原告在本市水西门公交站等83路公交车,大约九点半左右,两辆83路公交车同时进站,原告准备乘坐后面的一辆。在行至前一辆公交车后门时,被从后门冲下的被告撞倒,原告左侧胯部着地,造成左股骨颈骨折由于原告当时疼痛难忍,一心只求速去医院,并没有当场指认被告的侵权行为,只是要求被告一同到医院陪同就诊,之后再商量赔偿问题。不想原告的亲属和被告共同送原告去了医院后,被告在医院拒不承认撞上原告的事实,双方发生纠纷。纠纷发生后,原被告双方到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城中派出所报案,派出所接受了报案并制作了询问笔录。由于派出所的原因,原被告的询问原始笔录丢失,后来派出所保留了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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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笔录的电子版,并对原告进行了补录,其电子版(电子照片)和原告的笔录作为证据提交。在质证过程中,被告方对于原告方电子版笔录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表示怀疑,原告方不予认同,理由有如下几点:首先从合法性的角度来说:(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从证据形式上来说,民诉法第六十八条已经证明该证据形式是合法的。(2)从出证人资格上来看,该份证据是由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城中派出所提供,该主体具有法律上的出证人资格;(3)从取证途径上来说,该证据的取得也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和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名誉权等人格权,其取证途径是合法的;(4)从其证明效力来看,这份证据是公安机关在其职务期间对双方当事人陈述的真实记录,相对于一般文书来说其证明效力更强。并且作为该案唯一也是最关键的证据唯有它才能最真实的还原事实。其次,从证据内容的真实性角度来看。证据2中显示,被告承认与原告相撞的事实,这与被告当庭对事实的否认矛盾,原告认为被告当庭陈述不具有可信性。原告同时提供了证据3,由法庭提供的对承办民警的谈话笔录。承办民警回忆:被告在接受询问时承认了原被告相撞的事实。其与电子版笔录内容相一致,印证了电子版笔录是对原始笔录的真实反映,并不像被告方所认为的原告方对原始笔录进行了篡改。因此,原告方提供的证据2是合法有效的,希望法庭能够采纳。第三,原告方认为,证据3也直接证明了被告与原告相撞的事实。当事的民警和任何一方都没有利害关系,其按照职业规定记录下的各方的言辞,具有更强的说服力和证明力。最后,原告方不认同被告方提出的答辩意见。首先被告方的答辩意见多数是出于主观的推理与被告方的一面之词,而缺乏事实依据与相关证据,与我原告所述存在重大分歧,不能取信。其次,被告的证人陈二东,一方面没有证据证明他当时在现场;更为重要的是,陈二东并未看到事实发生的瞬间,他的证言并不能否定原被告双方相撞的可能性。综上,原告方认为,原告基于相撞事实成立,被告假借见义勇为之名,逃脱民事责任。二、被告对原告的生命健康权造成了侵害,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的相撞使原告左股骨颈骨折,后经法庭委托鉴定原告为8级伤残,对原告的生命健康权造成了严重损害,为原告的日常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不便。而且,考虑到原告的年龄,原告作为老年人,其恢复的时间和所受的痛苦超过我们一般人,其所遭受的损失将更大,获得的赔偿理应更多。根据侵权的构成要件:(1)原被告相撞确实发生,并且由于被告对原告的撞击造成了原告身体上的损害,侵害事实要件成立,而且侵害事实和侵害行为之间构成因果关系。(2)原告方认为被告具有主观过错。被告在下车过程中以及下车行走过程中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原告方认为,并不存在被告所说的视线受阻问题。尤其是被告作为第一个下车的人,其在下车过程中有注意来往车辆和行人的义务,而被告未履行该义务,而且,被告是从车上冲下来的,这也反映了当时被告的心理非常着急,忽视了注意义务的可能性非常大。而且对于年老体弱者,他们在身体上处于弱势,更应当得到特殊的保护和注意。因此,原告方认为,该案件中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满足,被告方侵权行为成立,应当对原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三、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至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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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之规定,现计算赔偿费用如下:1、根据证据四,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40460.7元;2、由于原告是8级伤残,年龄较大,恢复时间较长,其受伤后到康复前需护理,又根据医院提供的病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护理费4497元,分别是住院期间护理费897元,出院后护理费3600元;3、根据证据六,根据南京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伙食补助标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伙食补助为18元/天*35天=630元;4、由于原告身体伤害严重,参考医院出示的病历建议,原告方请求被告赔偿营养费3000元;5、根据证据八,原告主张被告赔偿伤残鉴定费500元;6、根据证据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十五条之规定,根据2005年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残疾赔偿金为4799.04元/年*(20—5)年=71985.6元以上各项赔偿总计121073.3元。总之,原告方认为被告由于未尽到适当的注意义务与原告相撞的事实成立,侵犯了原告的生命健康权,因此提出对于被告人身损害赔偿共计121073.3元的请求。而且,原告提起诉讼不仅仅是经济上的目的,该案件在社会上也具有教育意义。它呼吁我们要重视对老年人的关心和保护。同时,它也是一种责任感的体现,对于由于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后果要敢于承担责任,要实事求是,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见证一个诚实信用的和谐社会。法庭注重的是事实和证据,希望法庭能够查清事实,做出公平判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被: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下面由我作为被告方的代理律师,针对刚才原告方提出的几个问题,代被告做出现场答辩。一,事实部分,我方当事人对于与原告相撞的事实并不认可,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二十日,我方当事人彭帅乘坐83路公交车,于水西门车站下车后并未与原告发生任何碰撞。尽到了充分的助益义务,见到原告徐兰倒在地上,便对其实施了帮扶救治行为,期间有第三人陈二冬过来一起进行帮扶,而在此期间原告一直在说谢谢。之后,我方当事人在原告家属的请求下,帮助原告家属一同将原告送往医院。到达医院后,原告家属称其并未带足钱款,由于情况紧急,我方当事人出借二百元以支付医药费,后原告被诊断为锁骨骨胫骨折,此时,原告突然提出是我方当事人将其撞倒,并要求赔偿,我方当事人对此当然不予认可,双方发生纠纷。纠纷发生后,原被告双方到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城中派出所报案,派出所接受了报案并制作了讯问笔录,后由于派出所方面的原因原始笔录丢失,仅存一有瑕疵的电子文,对于帮扶的过程,我方有证人陈二冬加以证明。事实上,我们认为当时的情况也许存在这样的可能,一个腿脚不灵便的老太太在负重的情况下,跑去赶车,自己很可能脚下一滑就摔倒了,或者是被别人挤倒的。我方当事人在上车前后充分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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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了助益义务,并未与原告发生碰撞,且在看到原告倒地后主动上前进行帮扶,而根据证人证言,原告当时态度温和,思维清晰,还在不停地说谢谢,那么我们以常理试想,如果真的是当事人将其撞倒,那么对于一个将自己撞倒的冒失青年,作为受害者的原告还会这样不停地说谢谢吗?二,证据部分。我方当事人对原告当时提出的证据予以质疑,重申我方在质证过程中提出的反驳,首先,对于原告方提出的物证中的讯问笔录,电子材料和誊写文稿,我方对此不予认可。即使原告提出的讯问笔录电子材料和誊写文稿是合法的,也没有任何证明力。该电子文档不仅显然存在着取证问题上的瑕疵,而且在实质上也存有疑点,其真实性值得怀疑。故该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其次,我方当事人对于承办警官的证言不予认可。原告方证人仅为该起案件的承办民警,并未本案的目击证人,其证言无法证明被告的行为与原告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无法证明被告的行为存在过错,该证人证言是处理事故的民警对讯问笔录的转述。但这份原始笔录已由于派出所方面的原因现已丢失,故无法与讯问笔录原件进行核对,其真实性无法确定。故该证人证言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第三,我方当事人对原告方称以上两项证据与当事人所称相互印证并形成了证据链条的说法不予认可,除上述对于证据资格和证明力的质疑外,我方当事人还认为,该证人作为笔录的承办警员,只能证明作笔录时的所见所闻,但并不能证明该电子档案中所拍摄的就是笔录原件,不足以消除该电子文档制作的瑕疵及其不合法性,无法证明该电子文档的真实性和可信性。因此此电子文档的证人证言无法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条,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第四,本案既不适用过错责任,也不适用过错推定的有关规定,因此原告方还应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方存在过错。但原告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被告存有过错。最后,我方当事人不认可原告方提出的现场辩论内容,我方当事人的答辩意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而原告方并未尽到取证责任,其辩论内容缺乏事实依据,与我方当事人所述存在巨大分歧,故我方不予认可。三,赔偿款部分,关于赔偿范围我方认为,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其有精神损害,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其主张精神抚恤金一万五千元明显过高,我方当事人认为,本案中,原告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我方当事人有侵权的行为。事实上,我方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助人为乐,没有侵权的行为也没有过错,客观上并不侵犯原告的人身权利。被告不应该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综上所述,我方当事人请求法庭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原告的请求,并承担本次诉讼的全部费用。我方认为,此案不仅关乎一人的清白,更关乎整个社会对于社会责任感的呼唤与弘扬。在和谐社会的今天,我们不能再看见英雄流血又流泪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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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件再次发生。如果这样助人为乐的行为被认为是有过错的,必将使人性以向恶,法庭重视的是事实与证据,希望法庭能够查清事实做出公正的判断,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审判长:下面双方互相辩论,本庭提醒你们,辩论不得超过五分钟,请注意时间。原:关于原告方电子照片的真实性,我已经在代理词中详尽阐述了。这里我再针对被告方的代理意见补充一点,该照片拍摄后一直由派出所扣押,最后也是由派出所提交给法院的,牌时所方面为了不至于原被告双方发生纠纷,而代为保存没有销毁,当此案诉诸法院时,派出所单方面提供次证据,那么这个证据的证明力已与由谁取得无直接关系,最重要的是,它能真实地还原事实。(另一代理律师)我再补充两点:首先,对被告方认为,我方提供的证据三为间接证据,证据效力不足,我方不与认同,该警官作为案件的承办警官,它直接接触了双方当事人,而且她亲耳听到了被告对于整个案件的陈述并加以记录,是被告在接受询问的过程中亲自承认了与原告相撞的事实。该警官是这个承认行为的直接目击证人,因此,他所做的证言对于证明被告承认与原告相撞的事实具有直接的证据效力。至于被告方认为,我方提供的证据二反映的笔录中的内容,证据三中警官的陈述与被告当时的陈述截然相反,这只是被告的一面之词,被告并没有举出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第二,对于被告刚才提出的二百元为借款的主张我方不与认同。因为,被告主张这二百元为借款并未提供借据,这显然不符合两个素不相识的陌生人之间借款的生活常理。因此,这二百元应该是被告基于其撞伤我方当事人之后先行垫付的赔偿款。原:(徐兰)那天我是说了一个谢谢,但是,大家可以想像一下,我一个老太太,那个时候都疼成那样了,真的是…最怕的就是没人管我,看见有人管我真的是谢天谢地了,而且我说了一句谢谢,不是说有人平白无故帮我我说谢谢,我真的是怕没人管我。审判长:被告方发表你们的辩论意见。被:针对刚刚原告方提出的疑问,我方认为,电子问档是由公安机关在扣留后直接提交法庭的,但是这并不能磨灭这份证据自始至终制作上的瑕疵和不可信性,不能保证这份证据的内容一定真实、可信、合法,也不能保证该证据具有充分的证据资格。其次,对于原告方提出的二百元钱并非借款的问题,我方认为,借给原告的时候,是出于情况紧急,老太太及其家属需要帮助,所以我方当事人本着救急的心态借出了二百元钱,没有时间和情境来打欠条,而之后,原告突然指责是我方当事人将其撞倒,要求赔偿,所以我方当事人心中只想着还自己一个清白,因此就没有顾得上再去理那二百元钱的事情,所以才会出现那二百元钱的借款没有打欠条的问题。其三,对于原告方提出的,说谢谢的问题,我方认为,根据证人证言,证人在靠近他们的过程中,就已经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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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原告方在说谢谢,因此应当是认为,原告对于我方当事人及第三人的帮扶表示感谢。完毕。审判长:围绕争议事实,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充分的法庭辩论,双方无新的辩论,辩论结束。现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由双方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在最后陈述阶段双方当事人可以简单明确的表明对于本案的处理意见和各自是否坚持诉讼主张的意愿。首先,由原告发表你方的最后陈述意见。原:我已经是快七十的人了,身子骨一直都不好,现在能熬过这么一场灾,说实话,真的没有什么别的想念了。唯一希望的就是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可以搞清楚那天到底是咋回事。不管小伙子你承不承认,我的的确确是被它撞了才倒的,我和老伴都是有退休金的,儿女也都是有正经体面工作的人。这两个钱我还是拿得出来的。赔不赔钱是一回事,可你不能翻脸不认人啊!是不是我老太太讹你你心里最清楚。但是,我相信,今天法庭会支持我的请求。给我一个公正的说法。谢谢。审判长:下面由被告发表最后陈述意见。被:今天,我作为被告坐在这里,心里很不是滋味。因为你们知道,助人为乐不是错。那天,那天我帮了你一把,可是我没想到,东郭先生与狼的故事,在现代社会重演!我的心在流血。今天是严肃的法庭我不应该这么激动,但是,我赔钱不要紧,赔不起砸锅卖铁我也要陪,但是,我凭什么赔?帮人难道还要赔钱吗?难道以后社会,别人都不需要别人帮忙吗?不是。我们需要别人去帮,但是,请那些受害者记住,帮人的人也是人,不是神,他们帮你,你反过头来害他们,他们心里会是什么感觉?心是很凉的感觉!审判长:请法庭人员保持肃静!被告:请法庭查清事实,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还我一个公道。完毕。

  审判长:下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8条的规定,判决前能够进行调解的,应当进行调解,在法庭调解过程中,双方应根据法律的规定,进行协商解决。原告是否要求调解?原:要求调解。审判长:你方有何具体调解意见?原:基于原被告相撞的事实,而且被告在撞上我方当事人后,能够陪同就诊,考虑到被告的承受能力,我方请求酌情调解,有以下几点调解意见,我方对于医疗费、伙食费、伙食补助费、鉴定费要求不变,精神损害赔偿费可降至五千元,残疾赔偿金可降至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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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养费两千元,护理费可降

  至三千元,我方可接受最低赔偿金额为11219.7元人民币。审判长:被告是否同意原告的调解要求及方案?被:不同意审判长:由于原、被告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无法达成协议,合议庭不再组织调解。合议庭需要对本案休庭10分钟进行评议,请双方当事人查阅庭审笔录,并且在庭审笔录上签字,如果认为庭审笔录有错误或者有遗漏,征得书记员许可后,可以申请另页补正。下面宣布休庭。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

  三嘉宾点评

  戴玉忠教授点评:杜万华庭长点评:围绕争议焦点展开法庭调查。有些没争议的就不用说了,直接交换证据就解决了。真的是双方不同意的,要围绕争议焦点的事实双方来展开法庭调查。开庭要敲法槌,进行法庭调查要敲,法庭辩论也要敲,最后法庭辩论结束,原被告双方进行最后陈述要敲法槌,最后休庭也要敲法槌,这个阶段性体现的不是很强。龙翼飞教授点评:饱满的情绪来进入角色语气都比较沉稳,反映出法官不言自威的效果。双方诉讼代理人都能够抓住审判长归纳出来的争议的焦点,能够有例有据有节地进行诉讼活动。特别是代理词的组织,是非常仔细的,都是书面的代理词。在发言过程中,要清晰,在代理词组织过程中,要有逻辑。同学们作为代理人在发言过程中的语速要稍微慢一些一,你要让法官听清楚你的观点,你对案件处理的建议。二,书记员是要记录的,太快书记员记不过来。车丕照教授点评:李德成律师点评:

  四点评后

  观看PPT(当地一审判决)颁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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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庭审报告庭审报告范本

  校园庭审分析报告案件名称:被告人胡瑶、梁川涉嫌故意伤害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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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院专业:法学院法学系

  年级班级:2010级5班

  胡瑶、梁川涉嫌故意伤害罪案庭审分析报告

  一、案情介绍

  2012年3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梁川、胡瑶等人在重庆市北部新区花朝小区二期农贸市场烧烤摊附近喝酒,吃烧烤过程中,与被害人罗延刚发生口角,梁川将罗延刚身穿的西服拉起来将罗延刚的头部蒙住,梁川、胡瑶用拳头击打罗延刚头部身体,造成罗延刚左眼受伤,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罗延刚眼部受伤程度属重伤。经北部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川、胡瑶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9月11日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

  二、庭审过程

  (一)庭前准备

  书记员宣读法庭的相关规则,再宣布公诉人、辩护人、陪审团依次就坐,接着传唤被告人出庭,执行法警将被告人带到庭上。

  审判长叫被告人自报姓名,核实被告人身份信息,在案发前有无刑事处分,因什么原因到案,何时到案,是否收到起诉书的副本、开庭传票、辩护通知。并告知被告人可享有的相关权利,以及是否对庭上人员要求回避。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列举被告人胡瑶、梁川的故意伤害行为。公诉人读完起诉书后法官询问被告人对公诉人对其指控的意见,被告人均无意见,后征得公诉人和辩护人同意下审判长宣告法庭进入普通程

  序审理。

  (二)法庭调查

  1、法庭提问:

  (1)审判长先将梁川带下后,留下胡瑶进行法庭调查。

  公诉人对被告人胡瑶的询问:包括被告人姓名,是否有前科,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如实等。

  胡瑶的辩护人对被告人胡瑶的询问:包括在案发过程中被告人受的伤有没有经过鉴定?是否看见有人击打被害人头部?

  梁川的辩护人对被告人胡瑶的询问:包括是否看见有人击打被害人头部?被告人胡瑶的回答为,没有人打击被害人头部。

  审判长对被告人胡瑶的询问:包括是如何与被害人进行抓扯的?

  (2)将胡瑶带下法庭,将梁川带入法庭。

  公诉人被告人梁川的询问:包括对于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如实,有无意见?

  辩护人对被告人梁川的询问:包括说明其在吃烧烤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具体情况,如谁先动的手?是否有击打被害人头部?如何到的案?在到案前是否有公安机关来过?

  审判长对被告人梁川的询问包括:在案发前是否认识被害人?与胡瑶是何种关系?案发时间?是否喝酒?从茶馆冲出的人是在拉扯之前还是之后?

  2、公诉人举证:

  第一组,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等证书;第二组,被害人罗延

  刚等陈诉;第三组,证人刘显峰、徐才茂、萧兴富、舒礼华、赵勇、蒋小琴的证言;第四组,被告梁川、胡瑶的供述和辩解;第五组,伤情鉴定意见等。

  3、质证:

  胡瑶辩护人以下情况有异议:

  (1)对胡瑶、梁川的到案经过有异议。其认为胡瑶、梁川在案发当晚就到了交巡警平台,如实讲诉了案情,其后又是自己于8月5日去的公安局,并非强制。

  (2)被害人的陈诉,证人证言中对胡瑶、梁川所处位置十分明确,即梁川在正面而胡瑶在侧面。

  (3)案发当时即发现被害人有白内障,故对于以后的鉴定的真实性有异议。

  梁川的辩护人:

  (1)在第一组证据中,梁川先于2012年8月3日接到公安局电话通知接受调查,于2012年8月5日上午到场,而公诉人所举证中登记时间为2012年8月5日13时,其与事实不符,且传唤并等于通知。

  (2)被害人与被告人抓扯后,挽打时间为10秒左右,且击打部位多为肩部、背部,同时证人证言中没有证实被告人有打击被害人头部这一情节,故被害人的陈诉与事实不符。

  (3)第三组证据中,相关病历的开出时间超过实际发生时间,且委托鉴定时间为2012年7月5日,得出鉴定时间为2012年7月27日,其核心鉴定资料由第三人民医院提供的,其不符合法定程序,内

  容不真实,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的重伤证据。

  审判长:辩方的质疑综合为以下几点:

  (1)被告人是自首;

  (2)被害人陈诉与事实不符;

  (3)公安机关收集证据程序不合法

  公诉人答疑:

  (1)传唤不等于自首,其行为仅仅构成坦白;

  (2)被害人,被告人的陈诉间接的承认其有殴打头部的事实;

  (3)有关伤情鉴定,其形成是在审理之前,只不过是提交给检察院的时间晚了。

  4、辩方提供新证据:

  (1)举证中的鉴定表中,2012年11月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在案发当晚即去交巡警平台自首了。

  (2)取自西南政法大学图书馆有关伤害性说明的相关材料,证明了被告人打击被害人的行为仅仅是其中一种诱因,且致病度仅为10%-30%。

  合议庭决定暂不表态。

  (三)法庭辩论

  通过质证后,审判长对主要问题进行询问。审判长询问公诉人二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自首,公诉人认为不能构成自首,仅属于坦白。被告人胡瑶辩解,他们是在事发当晚就自己主动去的交巡警平台报案,交巡警知道案情后,告知他们先行离开,等候通知,随后才在

  2012年8月5日到的公安局。梁川辩解,当时,交巡警让他们先回去,以后鉴定表出来后,再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就行。

  胡瑶的辩护人提出几个观点:

  1、胡瑶在整个案件中,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1)梁川先行将被害人蒙面,以致以后在击打过程中,无法判断击打部位;(2)因为鉴定表真实性有待商榷,故不能证明二被告对被害人的击打程度;

  2、被害人的伤害为多因一果;

  3、二被告认罪态度良好。

  梁川辩护人因为对某部分证据的遗漏,与胡瑶辩护人一同申请恢复到“法庭调查”,后经合议庭决定,恢复“法庭调查”。

  在法庭辩论中,存在的争议点主要有两点:1、胡瑶、梁川是否构成自首;2、伤情鉴定表是否有合法依据,能否证明被害人的伤情与被告人有直接关系。

  (四)最后陈述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胡瑶、梁川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川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量刑情节。二被告犯罪后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地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辩护人认为二被告于案发当晚即前往交巡警平台,构成自首,具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一款的量刑情节,二被告的行为仅是造成被害人伤情的原因之一,其行为不直接造成伤害,不构成重伤,且其认罪态度良好,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故应减轻其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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