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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济联合社章程【三篇】

发布时间:2022-01-21 16:14:20   浏览量:

简单地说,经济就是人们生产、流通、分配、消费一切物质精神资料的总称。这一概念微观指一个家庭的财产管理,宏观指一个国家的国民经济。在这一动态整体中,生产是基础,消费是终点。经济(英语:Economy;日语:経済;平假名:けいざい;俄语:экон,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经济联合社章程3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经济联合社章程3篇

【篇1】经济联合社章程

广东省农村经济联合社和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社资产的经营和管理,保障集体和成员的合法权益,依照《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的前身是人民公社体制时期的××大队 ××大队××生产队,从19 年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改称本社。

第三条 本社的名称: 。

名称缩写: 。

本社住所: 。

第四条 本社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在坚持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为成员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实现共同富裕。

第五条 本社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条 本社履行下列职责:

(一)经营管理属于本社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资产;

(二)经营管理依法确定由本社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源性资产及其他资产;

(三)管理政府拨给的补助资金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的资产和资金;

(四)办理集体土地承包、流转及其他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事项;

(五)为本社成员提供服务;

(六)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资 产

第七条 本社所有的资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本社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森林、林地、草场等自然资源,兴办集体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使用本社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本社分配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的土地属于本社集体所有;

(二)本社兴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购置的交通、通讯、电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设备等财产;

(三)本社兴办的集体企业、公益事业单位的资产;

(四)本社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兴办的项目中,按合同规定属于本社所有的资产;

(五)本社及社办企业设立的专项资金,国家征用征收土地各项补偿费和对生态公益林补偿费中属于本社所得部分,本社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本社“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形成的资产;

(六)本社及社办企业、公益事业单位拥有的农业、林业、渔业、畜牧业等农业资产;

(七)本社及社办企业、公益事业单位拥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和债权;

(八)本社及社办企业、事业单位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九)本社所有资产的经营管理收益;

(十)本社及社办企业、公益事业单位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助、捐赠的财物和国家无偿拨款、补贴、减免税赋等形成的资产;

(十一)依法属于本社所有的其他资产。

(以上条款可根据各社实际细化和增减)

第八条 本社清产核资至____ 年____月____日止,资产总额为____ 元,负债总额为____ 元,净资产总额为____ 元。

第三章 成员及其权利义务

第九条 本社成员分为自然成员、保留成员和表决成员三种类别进行界定:

(一)自然成员。下列人员自然属于本社成员:

1.原××大队 ××大队××生产队的社员,户口保留在本社所在地,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社章程规定义务的。

2.本社下列成员合法生育或依法收养的子女,户口保留在本社所在地,并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社章程规定义务的:

(1)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本社成员合法生育或依法收养的子女;

(2)夫妻双方一方为非农业户口,另一方为本社成员合法生育或依法收养的子女;

……

(各社可根据实际具体列明)

3.与本社成员结婚的原非本社成员的公民,依法将户口迁入本社所在地,并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社章程规定义务的。

(二)保留成员。本社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留其成员资格:

1.在校学生;

2. 现役义务兵;

3. 在服刑、劳教、戒毒期间人员;

……

(各社可根据实际具体列明)

(三)表决成员。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有明确规定的情况特殊的公民,须经社委会审查和成员大会表决确定其成员资格:

1.

……

(各社可根据实际具体列明)

下列人员取消本社成员资格:

1.    户口注销的;

2.    出国出境的;

……

(各社可根据实际具体列明)

第十条 依照本章程确认为本社成员的,由社委会负责登记造册。

第十一条 本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年满18周岁的成员依法依本章程享有选举、被选举的权利;

(二)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行使表决权;

(三)监督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按规定查阅财务会计报告、社委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或者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的会议记录等;

(四)享有本社集体资产产权,获得集体资产和依法确定由集体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产的经营收益;

(五)承包土地及其他资产;

(六)对公开招标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权;

(七)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本社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和社委会的决议(定);

(二)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开展家庭经营并履行合同;

(四)承担集体资产和依法确定由集体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产的经营风险;

(五)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社设立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社委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也可根据需要,加设其他经营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成员大会由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全体成员组成。凡涉及成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提交成员大会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通过和修改本社章程;

(二)审议、决定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未明确的情况特殊的公民是否具备本社成员的资格;

(三)审议、决定土地承包、宅基地分配和其他涉及成员切身利益重大事项的方案;

(四)审议、决定1/10以上有选举权成员提出异议的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

(五)决定本社的合并、分立、解散及集体资产处置等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社章程规定应由成员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成员大会由社委会召集,一般每年不少于一次。成员大会由具有选举权的成员的半数以上参加,或者由2/3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方有效。

经1/10以上有选举权的成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第十七条 成员代表会议由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由成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 以分 片每片选 名方式选举(详见本社分片选举办法) 以每 户选 名方式选举(详见本社分户选举办法) 由每户派1名的方式 以 方式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成员代表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修改章程之外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在成员大会闭会期间,选举和罢免社委会和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的成员;

(三)审议集体企业改制、集体资产处置、投资、借贷、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事项;

(四)审议发展规划及业务经营计划;

(五)审议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收益分配方案;

(七)审议社委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的工作报告

(八)审议社委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的薪酬和本社其他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所属经济实体负责人的人选、资格、任期和薪酬;

(九)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可以由成员代表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十九条 成员代表会议由社委会召开,一般每 年 季 月召开一次,成员代表会议由本社2/3以上的成员代表参加,所作决定经到会代表2/3以上通过。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公示5天;1/10以上有选举权的成员提出异议的,提交成员大会重新表决。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  日内召开临时成员代表会议:

(一)1/3以上成员代表提议;

(二)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提议;

(三)社委会认为有必要的。

社委会在 日内没有正当理由不主持召开临时成员代表会议的,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可以在之后  日内主持召开临时成员代表会议。

第二十一条 成员大会实行一户一票 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

成员代表会议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

第二十二条 社委会是本社的常务决策和管理机构;由  人组成,设社长1名、副社长 名。

社委会成员由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以直选 差额方式选举产生,任期 3 年,可连选连任。

社长主持社委会的工作。社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社长委托或指定的副社长主持工作。

第二十三条 社委会成员必须是本社成员,年龄在18周岁至 周岁,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且政治素质好,有相应经营管理能力。

第二十四条 社委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筹备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决议;

(二)起草经济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代表会议审议;

(三)起草财务预决算、收益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代表会议审议;

(四)管理资产和财务,保障财产安全;

(五)提名本社经营管理人员及所属经济实体负责人的人选,决定聘任或解聘本社其他工作人员;

(六)签订承(发)包合同,监督、督促承(发)包者履行合同;

(七)接受、答复、处理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或成员代表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八)拟订本社章程修改草案;

(九)履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五条 社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社委会会议;

(二)组织实施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和社委会通过的决议(定),并检查决议(定)实施情况;

(三)代表社委会定期向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四)代表本社签订协议、合同;

(五)本社章程规定或者社委会决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 社委会会议由全体社委会成员出席(特殊情况可除外);有1/3社委会成员提议的,可召开临时社委会会议。

社委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实名制”,所作决定须经与会社委会成员的过半数赞成票通过;在赞成和反对票相等时,社长在听取各种意见后有权决定。

社委会实行会议记录制度。社委会的会议记录应完整准确,并由与会者签名,存档备查。

社委会的决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本章程规定或违反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决议,致使本社受到重大经济损失的,由赞成决策的社委会成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 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是由成员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的内部监督机构,由成员代表 人组成,设组长1名,副组长 名,其任期与社委会相同。社委会成员、财务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参加同级民主理财监督小组。

第二十八条 民主理财监督小组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监督社委会执行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的决议;

(二)检查监督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财务活动,并于每月 每季 日对财务收支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行使财务预决算初审权、财务开支监督权和不合理开支否决权;

(三)检查监督集体资产的经营、招投标、出租、流转等各项经济活动及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四)列席社委会会议,反映本组织成员对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五)提议并在必要时按本章程第二十条规定召开临时成员代表会议;

(六)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以上农村集体经济审计部门开展审计监督工作;

(七)向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做民主理财监督工作报告;

(八)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九条 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每月 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可根据内容和需要邀请社委会成员和部分成员参加。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社章程规定行使职权,不得超越权限范围干扰决策机构、执行机构行使职权。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

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实行会议记录制度,会议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并由与会者签名,存档备查。

第三十条 社委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遵循下列准则:

(一)遵守本章程,办事公道,尽职尽责,维护本社及成员的合法权益;

(二)依法保守本社商业秘密;

(三)不侵占、挪用本社及成员的资产;

(四)不擅自将本社资金借贷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不擅自将本社资产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债务担保;

(六)不将本社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七)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必须遵守的其他准则。

第三十一条 本社1/5以上有选举权的成员或者1/3以上户的代表联名,可以要求罢免不称职的社委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社委会应当在收到罢免议案60天内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进行表决。社委会逾期不召开的,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有权代为召开。

第三十二条 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和社委会的决议(定)如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侵害成员合法权益的,本社成员有权依法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以上有关部门举报。任何人不得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五章 资产的经营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社委会应以效益为中心,以促进资产保值增值为目标,加强对本社资产的经营管理。

第三十四条 社委会可以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本章程规定的有关职权和程序,采取独资经营、股份合作、租赁、拍卖、兼并等办法,进行资产的经营活动。

第三十五条 社委会在资产发包、租赁时,应依法签订承包、租赁合同,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承租人收取承包金、租金。重大经济项目的承包、租赁应进行公开招投标。

第三十六条 未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不得将集体资产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为其它单位和个人作经济担保。

本社有权拒绝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平调、挪用、侵占、截留本社的资产。

第三十七条 本社建立集体资产登记制度,做好登记造册和归档工作。每年 月份对资产进行一次清查盘点,每隔 年对资产进行一次清产核资,必要时可以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清产核资或评估结果应向全体成员公布。

第六章 财务管理和收益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执行财政部《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遵照和贯彻各级财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订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年度收支预决算、审批、分配和财务公开等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和规范财务核算。

第三十九条 本社必须在银行或信用社开立基本账户。禁止违规收款用款。

第四十条 本社的开支在 元以下,由 签名审批; 元至 元由社委会讨论同意, 签名方可开支;超过 元的开支,纳入年初预算开支计划,并报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 签名方可开支。

(各社可根据财务制度规定详列开支审批权)

第四十一条 本社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与证明人共同签字(盖章),交民主理财监督小组集体审核,报经有关负责人审批后,由会计人员记账。未经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盖章或其成员共同签字(盖章)的原始凭证,不得入账。

第四十二条 本社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制 选聘制 委派制 ,会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其任用和调换,按政府主管部门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本社实行财务公开制度。按《广东省农村集体财务公开制度》实行财务公开,在方便群众阅览的地方设置公开栏(墙)和意见箱。年初公布财务计划;每月 每季度后10日内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年度终了后15日内公布各项财务收支、各种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预决算。财务公布表必须经民主理财监督小组集体审核盖章或其成员共同签字。

第四十四条 本社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必须经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社接受农村集体经济审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社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建立会计档案室(柜),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制度。

第七章 变 更

第四十七条 本社证明书载明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由社委会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社合并、分立、解散,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合并、分立、解散前,必须对本社进行全面清产核资和清理债权债务。本社集体资产的处置方案,必须广泛征求成员意见并提交成员大会表决通过,方可实施。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于××年××月××日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并报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条 修改本章程,必须由社委会或者1/10以上有选举权的成员联名提出书面修改意见,经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由社委会起草修改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在执行中若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抵触时,以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规定为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要求进行修改。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由社委会负责解释。

社名(印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注释:1、章程中的“×”代表需要替换的汉字;

2、章程中的“ ”代表需要添加或选择的数据。

【篇2】经济联合社章程

XX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XXX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的组织和行为,更好地履行行业自律和服务管理职能,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管理暂行规定》(银监发〔2003〕1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联社法定中文名称为:中文名称:XX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简称省联社。

英文名称:GuangDong Rural Credit Cooperatives Union。

本联社住所:XX市天河区天府路233号。

第三条 本联社是以发起方式设立,由XX省内的4家地市级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或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95家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或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入股组成,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实行XX管理,主要履行行业自律管理和服务职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地方性金融机构。

第四条 本联社享有由社员社投资入股形成的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其合法权益及依法开展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第五条 本联社以其全部资产对本联社的债务承担责任。

本联社社员社以其所持股金享有所有者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所持股金为限对本联社承担责任。

第六条 经省政府授权,本联社履行对辖内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责。

第七条 本联社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其业务活动以为社员社服务,促进社员社发展为宗旨。

本联社不对公众办理存贷款金融业务。

第八条 本联社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X本联社的组织与行为,对本联社与社员社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注册资本

第十条 本联社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 3亿元(大写: 人民币叁亿元)。

第十一条 本联社的注册资本由下列社员社缴纳的股本金构成。

XX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3000万元;

XX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600万元;

XX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600万元;

XX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3000万元;

XX市茂南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200万元;

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200万元;

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100万元;

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100万元;

信宜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200万元;

XX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100万元;

乳源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100万元;

仁化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100万元;

南雄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100万元;

始兴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200万元;

乐昌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200万元;

XX市曲江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200万元;

翁源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200万元;

新丰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100万元;

XX市赤坎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200万元;

XX市麻章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200万元;

XX市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200万元;

XX市坡头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200万元;

遂溪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100万元;

吴川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200万元;

廉江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100万元;

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200万元;

雷州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200万元;

XX市禅城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600万元;

XX市南海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2000万元;

XX市高明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200万元;

XX市三水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400万元;

XX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3000万元;

江门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400万元;

江门市新会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400万元;

鹤山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200万元;

台山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200万元;

开平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200万元;

XX市惠城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200万元;

XX市惠阳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100万元;

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200万元;

龙门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200万元;

惠东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200万元;

XX市江城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100万元;

阳东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200万元;

阳春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400万元;

阳西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200万元;

XX市海陵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100万元;

XX市XX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100万元;

XX经济特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100万元;

XX市澄海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200万元;

XX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200万元;

XX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100万元;

海丰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200万元;

陆丰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200万元;

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100万元;

XX市红海湾开发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100万元;

潮安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200万元;

XX市湘桥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100万元;

饶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200万元;

普宁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400万元;

揭东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400万元;

XX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200万元;

惠来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200万元;

揭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400万元;

梅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200万元;

兴宁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200万元;

五华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200万元;

大埔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100万元;

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200万元;

平远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200万元;

蕉岭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200万元;

XX市梅江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100万元;

XX市源城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200万元;

XX市东源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200万元;

XX市XX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200万元;

XX市紫金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200万元;

XX市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200万元;

XX市连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100万元;

高要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200万元;

四会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200万元;

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200万元;

怀集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200万元;

封开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200万元;

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200万元;

XX市鼎湖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200万元;

XX市端州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200万元;

连州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200万元;

连南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100万元;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100万元;

阳山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100万元;

英德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200万元;

佛冈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200万元;

清城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100万元;

清新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100万元;

XX市云城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100万元;

罗定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400万元;

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200万元;

新兴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200万元;

云安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100万元;

第三章 股权设置

第十二条 按照平等互利,自愿合作的原则,辖内农村信用合作社地(市)联合社、县(市、区)联合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均可认购本联社发行的股份。本联社不吸收其他法人和自然人股份。

第十三条 本联社每股股金10万元人民币,单个社员社出资比例不得超过本联社股本总额的10%,社员社入股金额不得超过其实收资本的30%。

第十四条 社员社必须以货币资金入股,不得以实物资产、有价证券入股,股金必须一次募足。

第十五条 本联社印发记名式股权证书,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作为社员社所有权凭证和分红依据。

第十六条 本联社股权证书依法可以承继和转让。股份过户手续在年终决算之后、社员大会之前办理。

第十七条 未经本联社同意股金证不能作为质押标的或信用担保。

第十八条 未经本联社理事会同意社员社不能退股。

第十九条 社员社享有均等的投票权和表决权。

第四章 社员社及其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凡XX省辖内的地(市)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或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联社,承认本联社章程,承担社员社义务,均可自愿申请入股。经本联社审查,按规定缴纳股金,办理社员登记手续后,即成为本联社社员社。

第二十一条 社员社的权利:

(一)选派代表参加社员大会并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与本联社重大事项决策的权利;

(三)享受本联社提供的服务的权利;

(四)享受股金分红和其它形式利益分配的权利;

(五)监督本联社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权利;

(六)监督本联社各项工作并提出建议,批评和质询的权利;

(七)参加本联社举办的学习、培训教育及经验交流的权利;

(八)本联社依法终止或清算后依法参加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

(九)本联社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社员社的义务:

(一)遵守本联社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社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二)缴纳本联社股金;

(三)以缴纳的股金为限对本联社承担有限责任;

(四)按期缴纳管理费;

(五)维护本联社公共利益,保护本联社财产;

(六)接受本联社的行业管理;

(七)参加本联社举办的活动;

(八)本联社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对本联社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社员社,本联社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对违反本联社章程的社员社,本联社根据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处罚。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四条 本联社实行XX管理,社员大会是本联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社员代表由省联社代表、社员社代表组成。社员社法人代表为本联社社员社代表。本联社社员代表共计109人,其中:社员社代表99人,省联社职工代表10人。社员代表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 社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联社章程;

(二)审议批准农村信用社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办法;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批准本联社发展方针和工作计划;

(五)选举(更换)理事,决定有关理事的报酬;

(六)审议批准本联社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七)对本联社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金作出决议;

(八)对本联社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九)聘任或解聘为联社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听取理事会关于监管部门提出的监管意见和整改落实情况的报告;

(十一)听取理事会履行职责情况的报告;

(十二)本联社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社员大会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召开,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召开临时社员大会。会议必须二之一以上的社员代表出席。社员大会实行社员代表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度。

第二十七条 社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其他理事主持。

第二十八条 召开社员大会,理事会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于会议召开10日前书面通知各社员社。社员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九条 社员代表因故不能出席社员大会,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社员代表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应当向本联社提交社员代表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X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条 社员大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社员代表(含代理人)的半数以上通过。社员大会对制定和修改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金、本联社的合并、分立或解散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员代表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联社设理事会。理事会是社员大会的执行和监督机构,由13名理事(奇数)组成。其中:社员社理事11人,省联社理事2人,每个社员社担任理事的人数不得超过1人。

第三十二条 本联社理事会建立公开的理事选举程序,经社员大会批准后实施。在社员大会召开前一个月,理事会应向社员社披露理事候选人详细资料。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理事候选人应以提案方式提请社员大会审议。选举理事采取无记名差额投票方式,候选人人数须多于应选人数的20%。理事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对社员大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社员大会,并向社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社员大会决议;

(三)制订本联社的发展方针和工作计划;

(四)制订本联社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策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本联社变更注册资本方案;

(六)决定本联社内部机构及派出机构的设置;

(七)制定本联社的内部管理制度;

(八)聘任或解聘本联社主任,根据主任提名,聘任或解副主任、财务和审计(稽核)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

(九)对高级管理层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十)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方案;

(十一)拟订本联社分立、合并、解散的方案;

(十二)听取本联社主任工作汇报并予以评价;

(十三)本联社章程规定和社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本联社理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经理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和主任提议,可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通知全体理事。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理事长指定其他理事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理事会会议应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代表或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载明授权X围,出席会议的授权理事应在授权X围内行使权利。

第三十八条 理事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度。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全体理事签字并过半数通过,重大事项须经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九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名,理事长为本联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由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选举产生,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核准任职资格后履行职责。理事长、副理事长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四十条 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社员大会,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理事会报告;

(三)签署本联社股权证书、理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当由本联社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由理事会授予的职权;

(六)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一条 本联社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本联社高级管理层由主任和副主任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2-4名,总稽核1名(副主任级)。主任、副主任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资格审查后,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由理事会聘任或解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主任不得由理事长兼任,副理事长可由主任(或副主任)兼任。

第四十二条 主任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本联社的年度工作计划;

(三)拟订本联社内部机构和派出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本联社基本管理制度;

(五)提请理事会聘任或解聘副主任、财务和审计(稽核)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解聘的本联社工作人员;

(七)本联社章程规定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非理事的主任可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四十三条 本联社召开社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应提前五个工作日通知银行业监管机构,报请银行业监管机构派人列席会议。本联社社员大会、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在十日内报送银行业监管机构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联社的理事长、副理事长、主任、副主任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适用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本联社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除本职工作以外的其他任何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联社在辖内设立办事处。办事处属本联社派出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本联社承担。办事处在本联社授权X围内依法对所辖信用社履行管理、协调、指导、服务的职能。

第六章 基本职能

第四十七条 本联社行使以下职能:

(一)督促辖内农村信用社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落实支农工作;

(二)制定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并督促执行;

(三)指导辖内农村信用社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控制度;

(四)督促辖内农村信用社依法选举理事和监事,选举聘用高级管理人员;

(五)制定并检查、考核辖内农村信用社信贷、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稽核、辅导辖内农村信用社业务和财务;

(六)指导、协调电子化建设;

(七)监察、处理辖内农村信用社案件,组织督导农村信用社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八)指导防X和处置辖内农村信用社的金融风险;

(九)协调有关方面关系,维护农村信用社的合法权益;

(十)组织辖内农村信用社之间的资金调剂;

(十一)参加资金市场,为农村信用社融通资金;

(十二)办理或代理农村信用社资金清算和结算业务;

(十三)组织辖内农村信用社职工培训教育;

(十四)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十五)本联社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四十八条 本联社建立行业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定期对社员社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管机构。

第四十九条 本联社按照有关法规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管机构及相关单位报送本联社及社员社汇总会计报表、统计报表及其他资料,本联社对所报送的报表、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十条 本联社尊重社员社和其他农村信用社的法人地位和经营管理自主权,维护农村信用社的合法权益。不无偿调动社员社的资金。

第七章 财务管理

第五十一条 本联社执行国家统一制定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会计基本制度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遵守国家和地方税法,依法纳税。

第五十二条 本联社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向社员大会公布。

第五十三条 本联社税后利润依据国家及农村金融机构有关财务制度规定,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按10%提取盈余公积金;

(三)按10%提取公益金;

(四)按一定比例提取一般准备;

(五)按一定比例提取员工劳动分红基金;

(六)按一定比例向社员社分配利润。

第五十四条 本联社法定盈余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亏损或转增资本金,但转增资本时,以转增后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少于注册资本的25%为限,并按照股本结构公平扩增每股权益价值。

第五十五条 本联社除法定会计账册外,不另立会计账册。

第五十六条 本联社高级管理层定期向理事会报告财务状况。

第八章 终止与结算

第五十七条 本联社因下列情形而终止:

(一)自行解散;

(二)因分立、合并、接管需要解散;

(三)被依法撤销或关闭;

(四)被依法宣告破产。

本联社因第(一)、(二)种情形而解散的,由理事会提出议案,并附解散的理由、解散的清算方案,社员大会作出解散决议,经银监会批准后依法进行清算。本联社因第(三)、(四)种情形终止的,应根据银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清算。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辖内地(市)县(市、区)农村信用社合作联合社改制为地(市)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或其他产权形式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其入股本联社资金、社员社权利及义务,由改制后相应企业法人承继。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理事会提出议案,社员大会表决通过,修改和补充的部分经法定程序批准后视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本联社社员大会审议通过,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由理事会发布实施。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联社理事会,修改权属本联社社员大会。

【篇3】经济联合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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