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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送钱给弟弟,虽是个人投资所得妻子也有权索回

发布时间:2022-03-29 11:01:45   浏览量:

案例简介

丈夫因弟弟购房,未征求我的意见即悄悄送给他15万元。我偶然获息后便坚决反对,并以该款属于我们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弟弟返还或作为借款日后归还。但丈夫认为该款是他投资所得,其有权单独处置。弟弟也认为我无权干涉,理由是哥哥向其赠款是真实意思表示,其已经实际接受,自然不能要回。请问我究竟能否要回?

读者:罗晓娟

◎处理结果

你有权要求返还。

◎案例分析

一方面,涉案15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即其中已明确将夫妻一方用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纳入夫妻共同财产。本案所涉15万元自然也不例外。另一方面,你丈夫的赠与行为无效。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其中的“有平等的处理权”,是指:(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结合本案,你丈夫将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弟弟并非为了日常生活所需,也没有征求你的意见,更没有达成一致,甚至对你刻意隐瞒,弟弟明知而接受,构成恶意串通,共同侵犯了你的财产共有权和平等处理权。而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即丈夫的赠与不仅自始对你没有法律约束力,且你有权请求弟弟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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