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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别与界别协商

发布时间:2022-03-31 11:03:24   浏览量:

张彰

摘 要:作为我国唯一一个以界别为组成单位的政治组织,人民政协通过界别设置最大程度上保证了社会各界人士广泛深入地参与国家政治生活,为各社会阶层和社会群体的意见与建议进行系统化的表达提供了制度化平台。人民政协界别设置的变迁,是中国政治发展和社会关系深刻变化的直接反映。对当前界别及界别协商问题的研究成果进行梳理,可以看出学界普遍认为界别的作用在不断凸显和加强,界别协商在我国协商民主制度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在实践中,协商主体、协商议题、协商活动与协商过程等方面有待优化。以界别为切入点,为学界研究中国式民主提供了新的视角和途径。

关键词:界别;界别协商;人民政协

中图分类号:D6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5729(2021)06-0052-08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也是我国区别于西方国家民主发展的显著特征。我国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经过了长期的实践与探索,不断成熟、完善,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界别作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研究中国式民主具有独特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问题的提出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深入进行界别协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要更加活跃有序地组织界别协商。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指出,增强人民政协界别的代表性,加强委员队伍建设。人民政协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具有组织上的广泛代表性和政治上的巨大包容性,囊括了各党派、各团体和社会各界的代表人物,以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在人民政协的组织架构下,界别组成是它的显著特色。人民政协是由来自各民主党派及社会各阶层人士形成的界别组成的,人民政协的各个界别,基本上涵盖了拥护社会主义和拥护祖国统一的各个阶层、团体和派别。人民政协也正是通过各个界别和界别的委员来履行参政议政职能的。界别产生于人民政协的政治实践,强调的是让不同的社会阶层、利益群体都有政治参与和政治表達的渠道,并通过人民政协这一专门协商机构最大限度凝聚共识,发挥各自领域的代表性与专业性,以提升决策的科学性。

在一些西方国家,作为维护某个或某些群体的利益并致力于影响国家政策方向的组织,利益集团不可避免地存在于国家的政治社会生活中。利益集团由一群具有广泛相似政策关注点的有组织团体组成,他们通过结成联盟以增强政策影响力,[1]往往具有经济、信息和智力优势,因而有能力影响公共政策。[2]为了争夺政策支持,各利益集团之间往往是竞争状态。[3]虽然这种竞争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促使公共问题转化为公共议程,最终达成各方的妥协、制约与平衡,有利于公共政策的公开与透明,广大民众从中获益,但不可否认的是,利益集团可能会通过诸如承诺政治支持、竞选捐款来影响政治进程,并通过特定的议程设置影响大众舆论,只呈现出有利于自身的信息,进而损害社会公平,危及部分社会成员的合法权利。

界别超越了利益集团的局限,并不强调竞争性、独占性与排他性,而是以团结与合作为主线,各界别之间是相互依存、密切配合的关系。各界别组织一方面代表界别群众,把界别群众的意见建议反映到政治体系中,另一方面代表政治体系,把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传达到界别群众中,并可以利用其特有的专业优势,在民意与政策的上传下达过程中起到良好的传导作用,既可以为界别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又能够顺利推进政策方针的落地执行。

对于界别问题的关注与研究,既是提升协商民主代表性与专业性的客观要求,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理论的应有之义。当前,在中国式民主的相关研究中对界别的关注度不高,缺乏对于界别的定位、作用与功能发挥等问题的探讨与延伸,界别协商的组织化程度、制度化建设和文化培养等方面亟待加强。

二、界别的概念释源与实践拓展

根据2004年由中央文献出版社出版的《新政协章程学习读本》对界别概念所做界定,“界别”一词主要有划分、区别之意,指的是按照职业或性别等属性所划的人群范围。从“界别”一词的产生及其现实应用来看,界别属于人民政协的专用名词,是人民政协的基本组织形式,也是我国人民政协的基本特征之一。全国政协八届三次会议召开之前,政协会议始终使用“参加单位”一词来描述政治协商会议的基础组织单位。在全国政协八届三次会议的工作报告中首次使用“界别”这一术语。随后,2004年,在全国政协十届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以下简称《章程》)中正式提出了“界别”这一概念,《章程》中提出:特别增设了政协组织若干界别的内容。具体到人民政协领域,界别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界别指的是参加人民政协的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无党派人士和其它参加政协的各个方面,狭义上,界别指的是政党和团体之外的其它参加政协的各个方面。[4](P88)有学者指出,如何既能结合中国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又能从政协的实际功能出发,科学界定“界别”概念,事关人民政协界别的现实发展与理论研究,是一个需要研究阐述清楚的重要问题。[5]

(一)界别是构成人民政协的基本组织单元

郑宪认为,政协界别是由我国经济社会以及统一战线内部构成划分政协委员的一种类别。例如,当前全国政协是由34个界别组成,每一个界别内部的委员都由于身份、职业特征等联系和代表着一类特定的群众。所以,界别是特定委员的集合及其人民政协的组成单位,是政协日常工作中对其参加单位称呼的特定用语。[6]刘振强认为,政协界别是人民政协的形成基础,是开展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依托与纽带,是政协委员发挥主体作用的平台,是人民政协发挥整体作用的基础。[7]

(二)政协界别是人民政协发挥整体作用的基础

在2004年出版的《政协章程和政协章程修正案学习读本》中就明确指出,按界别组成是人民政协一成立就具有的一个特点。有不少学者对这一理论做过详细阐述,例如,左康华认为,从我国政协协商民主制度建立之初,“界别”就与此紧密相连,并且是在实践中不断发展的概念。所以“界别”不仅是政协的基本组成单位,是政协的特点,也是发挥政协优势的载体。人民政协界别在很大程度上同民意的上传下达、政治协商的民主进程是联系在一起的。[8]黄惠宁认为,由于政协组织中的代表(政协委员)是群体性(界别)的代表,而不是区域性的代表,因此,这种特殊的组织构成,是区别于我国其他政治组织的显著特点。[9]从我国不同政治组织的构成内容可以看出,人民代表大会是由地区代表组成的,各层级的人大代表基本上是由各地区的选民选出的,但政协委员并不是以地区代表的身份进入政协的,而是以界别代表进入政协的,体现并维护的是不同思维观念、价值取向、利益诉求的各个全体的利益。所以,政协这种以界别为基础的组织构成,使其既与人大相互区别,又与人大在我国政治体制中能够相互补充、相辅相成,从而更好地实现我国社会生活中的广泛的人民民主。

(三)不同界别能够反映社会不同阶层的利益与诉求

当前全国政协共设置34个界别,其中包括:1.各民主党派界别,如: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九三学社等;2.各人民团体,如:全国青联、全国工商联、全国妇联等;3.各社会阶层代表,如:文化艺术界、科技界、经济界等;4.其他各社会方面,如:对外友好界、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界、宗教界等。从全国政协界别分类可以看出,政协界别设置主要遵循两方面原则:一是坚持统一战线的指导原则及切实路径,发挥政治吸纳的作用,二是根据我国社会阶层的现实变化,更好地联系、整合并引导社会各阶层有序、完整地表达和维护各阶层的利益诉求。因此,“政协界别”的概念更加丰富,不仅仅只是人民政协内部“无差别”的单元组织,更是一个个带有鲜明特性和利益诉求的“鲜活细胞”。[10]

三、界别协商的作用与地位

以选举为中心的西式民主将选举视为政治权力的合法性来源,政党的一切政治活动围绕争取选民展开。为了在选举中获胜,某些政治家会采取短视、激进的政策。这些政策通常没有进行科学、严谨的论证分析,社会效益极其有限,长期来看甚至会带来社会负担及其他负面效果,仅仅是用于短期内迎合部分选民群体以获得更多选票。各政党之间为了争夺选票而提出的众多改革口号,常常会成为“空头支票”,甚至“两大政党在掌权之前一直赞成根本性的变革,可一旦获得权力后‘它们就缩了回去,不再倡导诸如选举改革之类可能对其造成不利影响的变革。”[11](P10)而随着政党轮替、政府更迭,政策的连续性不断受到损害,政策的实施效果持续降低。美国学者卡尔·科恩认为,民主必须先要有一定的“广度”,才能评价其深度。也就是说一种民主制度或方式是否具有一定包容性,能否广泛地吸纳不同社会阶层的意见是衡量其制度好坏的基本标准。在西式民主中,公民的政治参与更多地体现为形式上、程序上的投票行为,无法对国家的政治生活和社会治理进行广泛、深度的参与。此外,由于始终存在因没有得到多数选票而落选的政治家,那么支持该政治家的这部分少数选民的利益就会由于没有代理人而无法得到维护。也就是说,注定有一部分人的利益是会被牺牲的,这导致社会分裂、冲突和矛盾逐渐显现。如詹姆斯·博曼所说,“普遍的冲突使世界不得不面临道德沦丧和法律强制……民主政体日渐消亡”。[12](P107)政治冷漠主义和社会对立导致全社会的政治参与度与政治效能感进一步弱化、社会矛盾愈加深刻,进而不能为政府的公共行为提供足够的合法性基础。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人民民主是中国民主的核心,协商民主是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体现出了人民民主的真谛。首先,协商民主体现出人民民主的广泛性。从协商主体来看,包括全国各族、各界、各方面人士,坚持广开言路、畅所欲言,使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都能得到充分表达。协商过程坚持求同存异、合作包容,参与协商的各方面人士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可以自由发表意见,在充分民主平等的基础上作出决策,既尊重大多数人的共同意愿,也照顾少数人的合理要求。其次,协商民主体现出人民民主的真实性。从协商渠道来看,包括政党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大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社会组织协商等七个方面。从中可以看出,社会各界人士进行政治协商的方式是多元的、真实的,具有现实的路径选择。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以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作为实现形式,将人民从选举思维中解放出来,制定出符合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长期战略计划。既有利于实现决策的科学性与一贯性,也能够体现民众参与制定决策的广泛性与民主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首先强调的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领导核心的中国共产党,在整合各阶层资源、凝聚全社会共识方面具有其他政治力量不可比拟的优势。在实际运作中遵循“人民主体原则”,参与主体多元,包括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民族,各阶层,各界人士,各级人大、政府、政协,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基层组织等在内的相关利益群体和个体,都被纳入协商主体。在实现广泛性的同时也体现了专业性,主要表现为专家咨询的权威性,不仅达成了決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还提升了决策效率,充分彰显了国家的治理效率。既消除了决策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内耗隐患,又避免了碎片化决策带来的低质、低效,从而确保政策的迅速出台与有效执行。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协商形式,界别协商在中国式民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俞希舟认为,第一,人民政协界别协商的包容性和拓展性扩大了我国政治参与的广度。人民政协作为最广泛统一战线的组织依托,联系和包容当前我国社会中的绝大多数阶层,吸纳了许多改革开放后涌现的新兴社会阶层进入政治体系中,在现有的制度化的政治框架内表达他们的意愿、要求和相应的政治主张。第二,人民政协界别协商有效地提升了政治参与的深度。一方面,界别协商利用界别这种组织形式将分散的、碎片的意见集中起来,有利于提高意见表达的成效;另一方面,团体性的权利主张相比个人更加有力,有效地增强了政治参与的效能。[13]与上述观点相似,《对加强政协界别协商的探索和思考》一文中提出,界别协商有利于扩大政治参与的广度,有利于增强政治参与的效率,有利于提高政治参与的质量。[14]赵蕙兰指出,人民政协界别协商不仅有利于增强我国民主制度的实效性,而且有利于增强国家的治理能力。[15]

有的学者认为,无论是学术界还是政治界之所以如此强调界别协商的作用,主要是由于界别协商在我国协商民主制度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邝子文认为,在四种主要的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形式中,界别协商是其他三种形式的基础,在人民政协协商民主体系中处于基础性地位,贯穿、融合于其他三种形式之中。[16]周清认为,从历史的角度看,我国第一届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就采用了界别协商的形式,所以界别协商是我国协商民主体系中历史最为悠久的一种形式,是界别协商的典范。从四种协商民主形式的关系角度看,界别协商占有主体地位,界别协商可以转化为其他形式的协商,从而与其他协商形式相互交织与重叠。所以强化界别协商的作用、完善界别协商制度可以纲举目张,促进其他协商民主形式的不断发展,有利于提升政协协商民主的整体水平,更好地发挥人民政协的职能作用。[17]

四、界别协商的成绩与问题

界别协商在我国协商民主体系中具有贯穿全局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具有突出的组织优势和智力优势。界别几乎涵盖了全社会各阶层人士,不受地域和人口比例的限制,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巨大的包容性,为社会各界充分表达其利益,就重大政治问题进行协商提供了组织保障。各界别委员一般来源于某一领域中拥有较大影响力、较高专业素养和道德修养,具有一定参政能力并能代表本界别大多数群众利益的代表人士。界别委员对于本领域的情况比较熟悉,在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时,拥有强大的智力优势和专业优势。

近年来,各地政协在实际工作中高度重视发挥界别作用,陆续出台一系列政策文件,在依托界别组织、发挥界别优势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安徽省芜湖市政协各界别组通过“请你来政协,有事好商量”平台,深入乡(镇、街道),就界别群众关心的发展、民生、社会治理中的困难问题,组织开展协商,提出合理性意见建议,协调帮助解决问题。通过现场协商,委员、居民、政府部门共同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在垃圾分类、停车难等多个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解决中获得明显成效。浙江省湖州市政协依托“界别活动室”使界别活动组开展活动实现标准化、规范化,定期举办各类学习交流活动,积极开展调研考察、材料撰写活动,并广泛动员界别委员为基层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在文化保护、乡村脱贫等方面取得进展。

学术界在肯定界别协商优势与成绩的同时,围绕着界别协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详细的探讨。

(一)协商主体的协商意识和协商能力不足

对于人民政协界别协商形式来说,协商主体指的是参与协商的界别代表们。许多学者认为,当前有些界别委员界别意识比较薄弱,参与界别协商时容易产生形式化、走过场的现象,履行政协委员职责的时候大多强调个人名义,同一界别的委员相互合作履行职责的情况较少,不能发挥界别代表应有的作用——代表本界别群众参政议政。雷兵能认为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传统的政协协商更加偏重于政协机关发挥作用。政协内部的传统思想认为,政协组织参政议政的能力要强于个别界别的参政议政能力,对以政协全会、常委会、主席会议、专委会为主体协商形式更加偏重。即使在界别协商的范围内,这种传统思想仍然认为各党派界别的协商能力是强于其他界别的,所以更加重视各党派界别的界别协商。廖振民认为,造成协商主体的协商意识和协商能力的不足主要是由推荐邀请制的界别委员选拔制度造成的。他认为,通过推荐邀请制选拔界别委员时缺少必要的民主竞争机制,导致被选拔的界别委员必须具备的政治参与条件被忽略,导致界别委员身上的荣誉感更胜于实质感,“角色”意识不强。[18]罗维认为,从当前人民政协界别委员的构成成分角度来看,界别委员的“官”色鲜明,然而“草根性”却不足,这种结构导致政协界别并不能准确地代表本界别群众的利益诉求,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界别委员参政议政的能力。

(二)協商议题的公共性、平等性不足,界别声音不强

一般认为,协商议题的遴选应坚持“党政所需、群众所盼、界别所长”的根本原则,围绕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诸多方面的重要方针政策,以及关乎民众重大公共利益的问题而选定。但是,人民政协的协商议题在选题上表现出随意性,往往避重就轻,忽视广大群众最关切、反映最强烈的重大公共问题。罗维等认为,正是由于有关界别协商的制度保障和法律规范还不健全,导致了界别协商更多表现为一种功能性的政治参与而不是制度性的政治参与。界别协商的议题往往由党委和政府选定,各界别只能被动接受。虽然在议题的选定上存在政协根据各民主党派、各界别的提议决定协商议题的情况,但是在具体实施中这种情况还较为少见。所以在政治协商中,界别协商没有很好地成为表达各界愿望和利益诉求的主渠道,界别声音不强。[19]

(三)协商活动的形式单一,活动效果质量不高

目前,我国界别协商的主要活动方式包括专题视察、现场查看、听取报告、问卷调查、集中座谈、个别访谈等。从全国范围来看,界别活动较为单调、古板,极大地影响了界别协商活动的实效。田广德认为,界别协商活动方式存在的问题主要有:1.界别协商的活动方式单一,可供选择的协商活动方式较少。2.传统界别协商活动方式的吸引力不足。有些政协委员参加协商活动的积极性不高,不想参加协商议政。有的委员认为这些协商活动起不到实际作用,所以不愿参加活动。3.界别协商活动效果不强。目前界别协商活动普遍存在走马观花、形式主义、不够深入等问题,协商活动的成果不能发挥实际效力。4.界别协商活动开展的频次随意。在政协内部并没有专门的组织机构或出台相关文件来组织界别活动,经常性、行业性、专业性的界别活动较少,相关配套设施以及服务保障也不够健全。5.界别协商活动方式创新不足。虽然不少地方都在探索一些有界别特色、有影响力且能常态化的界别活动,但是总体上界别协商活动方式还不够多元。田广德认为,造成这些现象的原因主要有:1.缺乏专门的界别管理机构,导致界别协商活动开展难,开展没有规律。2.缺乏界别活动规范机制。虽然个别地区出台了规范界别协商的文件,但是总体上大部分地区仍然缺少相关法规,没有对界别活动形式、选题内容、活动方式和奖惩考核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3.缺乏界别活动领导机制。界别活动召集人制度还有诸多不健全,影响了界别活动的质量。4.缺乏界别活动考核机制。没有年度活动考核机制,没有召集人激励评比机制,会导致界别委员消极履职、参加活动效率低下,影响活动质量。[20]

(四)协商过程的开放性、公开性不足

廖振民认为,由于界别委员基本上是来自各界别的知名人士和精英分子,与普通民众有一种天然上的隔离感,削弱了界别协商过程的开放性和公开性。不仅如此,一些界别意识不强、界别责任感不强的委员,不能及时有效地把本界别群众的诉求和主张带入协商过程中,也会导致协商过程中缺失一定的开放性和公开性。

五、加强界别协商的实践路径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统一战线内部结构变化,深入研究更好发挥政协界别作用的思路和办法,扩大团结面、增强包容性,拓展有序政治参与空间。”界别协商作为我国人民政协的重要活动、作为我国实现协商民主的重要途径,是关乎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完善界别协商有利于扩大各界群众有序政治参与、增强协商民主的实效性、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为此许多专家学者围绕如何加强界别协商的实效性进行了思考和讨论。

(一)加强界别协商的制度化建设

1.加强界别工作的系统设计、顶层设计。湖北省政协研究室课题组通过对湖北省政协改革过程的探索,提出了对加强界别协商制度化建设的建议,认为应就界别协商活动发布具体的《实施意见》,就界别活动召集人、专委会制度,党政部门与政协的分工合作,界别活动的组织实施,界别活动的经费保障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保障界别协商活动的顺利实施。郑耀银认为,推进界别协商制度化首先要保证顶层设计,重点对界别协商方式的概念、内容、形式和方法做出统一规定,用制度的框架引导界别协商的有序开展,实现界别协商从随机到常规、从政策性到制度性的转变。[21]

2.加强界别协商工作程序的具体制度建设。朱哲等认为,构建程序合理和环节完整的界别协商体系,需要增强界别协商的程序化建设,建立完善的制度保障界别协商的活动程序、参与程序和议题选定程序的有序进行,加强人民政协界别协商的实效。[22]郑耀银认为,要根据界别协商的活动现实制定实施细则,规范协商议题到成果转化的工作环节,强化界别协商的可操作性。

3.加强界别协商的成果反馈和考评制度建设。突出界别协商的优势,加强界别协商的实效性,就要提高协商成果进入政府管理部门决策程序的转化率。邝子文认为,规范协商成果转化机制,有关部门应确立审查、研究、采用协商成果的具体制度,承担主要责任。政协部门应及时跟踪反馈,通报进度,承担监督责任。湖北省政协研究室课题组认为,还应建立界别工作考评机制,对界别协商、界别提案、界别视察、界别调研等界别工作与活动进行指标量化考核,建立量化考核的指标体系,为界别工作的管理和改革提供制度依据,使界别工作的管理和改革做到有的放矢。

(二)优化界别协商的活动方式及具体内容

1.引导界别协商的活动和内容向“具体务实”方向发展。盛克俭认为,在确定协商选题时,要专注于“具体而微”富于成效的协商课题。要围绕有关社会发展和群众切实利益的具体实际问题,坚持“党政所需、群众所盼、界别所长”根本原则,切实增强界别协商的吸引力。同时,鼓励界别委员突出界别特点,发挥界别优势,以界别名义提出提案,反映社情民意信息,为完善国家建设提出更多的真知灼见。[23]祁坤阳认为,提高界别协商的质量,可坚持把加强调查研究工作作为一个突破口。通过充分的调研工作,形成大量的有份量的调研报告,为界别协商的有效开展提供有力的支撑。[24]

2.创新界別协商活动的实现方式。田广德认为,丰富界别协商活动的方式可以从整体上提升界别协商功能及政协履职的水平和成效。聚焦到具体实施,可以在政协界别活动小组之外,组建区域性的界别协商活动,组长由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人担任。通过界别活动小组和区域性界别协商活动“双轨制”强化界别作用。刘佳义认为,创新界别协商活动,可以扩大网络议政和远程协商方式。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普及,信息化应该是政协工作未来努力的方向。界别协商活动应充分利用当前发达的网络信息技术,扩大协商参与范围,促进界别协商更加深入、活跃、有效。[25]祁坤阳认为,可借鉴江苏省东台市政协的经验,采取组织联组讨论、创办政协论坛、竞赛活动等形式,丰富界别协商载体。这些形式促进了界别委员宏观上献计与微观上出力相结合,做好本职工作与履行委员责任相结合,有效促进界别委员在各自岗位上争先创优。邝子文认为,要扩展民意表达平台,广泛征集社情民意并及时反馈给党委政府。

(三)培育界别协商文化

在政协内部以及全社会培育界别协商文化,有利于增强界别协商活动的实际效力和影响力。这种文化的形成不仅来源于长期深入的界别协商实践,而且来源于协商民主文化的影响和熏陶。

首先,通过理论学习,不断提高政协内部的界别协商意识。要在学习中加强委员的界别意识,组织各类关于界别协商理论的理论学习、专题讲座,通过讲理论、讲事例系统阐释“政协是什么”“政协干什么”“政协怎么干”的问题。同时要引导委员与界别群众加强沟通,将委员的个人优势转化为集体优势。不仅如此,还要加强政协组织的界别协商意识,不断强化人民政协对界别协商重要性的认识,把界别协商活动发展成为政协履职的重要活动方式,确保界别协商在政协工作中的突出地位。[26]第二,扩大界别协商的开放性,增强政协释疑作用。郑耀银认为,加强界别协商意识,就要使界别协商朝着“开放、透明”的方向发展,在界别协商的组织实施全过程中,都注重实行适度开放原则,并且要重点关注广大群众的思想困惑点、利益交织点、社会矛盾易发点,做好政策宣传、解释疑惑、理顺情绪、化解矛盾的工作。第三,加强宣传工作,提高全社会对界别协商的认知度。要善于利用媒体宣传的工具,及时向全社会通报有关政协工作的相关信息、创新实践,以及工作成果,解答人民群众对政协工作的疑惑,提高全社会对界别协商的认同,营造良好的界别协商氛围。除此之外,还要利用国家引导广大政治理论研究者加强界别协商的理论探讨,深化界别协商理论的思想内涵,完善协商民主理论和实践的建设,以界别协商文化的发展推动人民政协界别协商工作进入更高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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