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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穴隐喻对法理学研究的意义

发布时间:2022-05-10 18:20:04   浏览量:

摘要:洞穴隐喻是柏拉图《理想国》第七卷的开篇所描述的場景,施特劳斯一生的学术主题是研究古典政治哲学与现代政治哲学,而古典政治哲学建构于柏拉图的洞穴隐喻,古典政治哲学最终目标是从洞穴里的火光上升到洞穴外的阳光,这是哲学的本质。洞穴理论除了背后抽象的哲学问题之外,对于法理学的研究同样具有价值。

关键词:洞穴隐喻;法理学;哲学

一、洞穴隐喻内容

洞穴隐喻是柏拉图《理想国》第七卷的开篇所描述的场景。柏拉图假设有这样一个大洞,里面有一条长长的通道与外部世界相连,外面世界的任何阳光无法照射进来。有一群人从生下来就待在这个洞穴里,他们的四肢被捆绑,头颈被固定住,无法左右张望,看不见自己的身体、他人的身体,只能看见前方的墙壁。在他们的背后有一堵墙,墙后面有一把明火,但他们不知道墙、明火的存在。在墙的另一边,人们每天头顶各式的事物走来走去,兽玩偶、木制品等等通过火投影在对面墙上。这些被束缚的人们日复一日、年复一年地看着这些影像,他们认为这就是他们所生活的世界本来的样子。

有一天,他们中有一人被解放,回头看见了火光,他早已习惯黑暗,习惯眼前的影像,所以当他回头看见了火光的时候,他感到十分痛苦,他宁愿重新回到黑暗中。紧接着有一人以武力将他从洞穴中拉出去,他再次感到十分痛苦。他在洞穴之外生活了很长时间,一开始他只能认得出实物的阴影,这是他在洞穴里就具备的能力,后来慢慢地,他可以看清楚事物的真实模样,可以分辨水中的倒影,可以直视阳光,也可以在夜晚分辨星空。他感到十分幸福,甚至不愿意回到洞穴里。而后,他重返洞穴,被束缚的人们想和他比比谁更能分辨实物的模样,他本已习惯洞穴外的生活,突然从明亮的世界回到黑暗中,一时间很不适应,他最终败给了被束缚的人们。他试图砸断被束缚人们手脚上的链条,帮助他们从洞穴里出去,被束缚的人感到很生气,他们坚定地认为自己的认识是真实而正确的,他们不愿意冲破枷锁,最终联手杀死了他。

二、洞穴隐喻反映的哲学问题

施特劳斯一生的学术主题是研究古典政治哲学与现代政治哲学,而古典政治哲学建构于柏拉图的洞穴隐喻,古典政治哲学最终目标是从洞穴里的火光上升到洞穴外的阳光,这是哲学的本质。在施特劳斯的论述中,洞穴代表政治,洞穴里的生活是政治生活,影像是错误的意见,实物是正确的意见,枷锁是传统、习俗、习惯、信仰、法律等各种束缚,洞穴外的生活是哲学生活,太阳代表知识。哲学的第一个步骤是从错误的意见上升到正确的意见,哲学的本质是从意见上升到知识。

在洞穴假设下,笔者产生了以下几个疑问?第一、第一个从洞穴里面走出洞穴外的人是谁?第二、是谁解放他的枷锁并把他从洞穴中拉出去?第三、为什么他最终被其他人联手杀死?第四、为什么已经从洞穴里面走出洞穴外的人还愿意重新回到洞穴?

按照施特劳斯的论述,他认为第一个从洞穴里面走出洞穴外的人是潜在的哲学家。是另外一个潜在的哲学家或者天生的哲学家解放这个人的枷锁并把他从洞穴中拉出去,如果是潜在的哲学家,那么这个潜在的哲学家曾经也被迫从意见转向知识,如果是天生的哲学家,说明这个天生的哲学家是自己主动从意见转向知识,总而言之,最开始冲突枷锁的人是天生的哲学家。解放出去的人之所以最终走出洞穴,是因为他是一个潜在的哲学家,而洞穴中其他人不是潜在的哲学家,所以他们联手将这个潜在的哲学家杀死。柏拉图在《理想国》第七卷中实际上是暗指接受教育的人和未接受教育人的区别,潜在的哲学家是接受教育的人,不是潜在的哲学家的人是未接受教育的人,而且论述教育不是像有些人说过的那样是把灵魂里没有的东西灌输到灵魂中去。教育是有强迫性的,但是这种强迫性是以个体的心灵自由为前提。心灵自由也就是灵魂的向善性,心灵不自由的人是无法接受这种教育的,这是人之所以为人的原因,是人区别于动物的原因。解放出去的人之所以还愿意重新回到洞穴,是因为哲学家如果要想成为统治者,就必须回到政治生活中积累经验。从这里我们可以发现一个问题,那就是政治家要想成为统治者,就必须回到政治生活中,但是不能强加地告诉洞穴里面的人外面的世界是什么样的,实物的真实面貌是什么样的,更不能一律以武力打破束缚在洞穴内人身上的枷锁,以潜在哲学家可以顺利走出洞穴和其他洞穴内人强制抵抗作为比照,区别对待潜在哲学家和大众是哲学家在政治生活中生存的方式。正如施特劳斯而言:“哲学与哲学家‘危机重重’,社会并不认可哲学,抑或哲学思考的权利,哲学与社会之间无法和谐相处。”那么,政治和哲学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呢?苏格拉底是从哲学转向政治哲学的第一人,苏格拉底认为哲学危害政治社会。因为哲学追求知识,试图用知识取代政治生活中的束缚,但是凡是政治生活就离不开束缚,这些束缚即是道德、习俗等。哲学家的一些观点有可能导致政治社会的瓦解,而政治社会也可能会对哲学家进行迫害。苏格拉底本人即是被雅典处以极刑。由此,政治和哲学是一种冲突的关系。

为了缓和这种冲突,使哲学家在政治生活中更好地生活,施特劳斯提出哲学家应该采取两种方式书写,一种是隐蔽书写,对象是潜在的哲学家,另一种是显白书写,对象是庸俗大众。如何进行“隐蔽引导”呢?施特劳斯近一步提出了自由教育思想,其目的是通过阅读苏格拉底、柏拉图这些政治哲人的书的方式培养具有德性和智慧适用民主政体的人。

三、洞穴隐喻对法理学研究的意义

柏拉图的洞穴隐喻揭示着政治生活和哲学生活的冲突以及哲学教育的艰辛。其在哲学、教育学发挥着价值,那么洞穴理论对于法理学研究有什么意义呢?洞穴理论除了背后抽象的哲学问题之外,对于法理学的研究同样具有价值。

第一,法理学研究,要注意把握一定的度。从自然科学的发展史来看,对法的一般原理研究的法理学与道德、哲学,是息息相关的。法律和道德是相辅相成的,不道德的行为有时也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但也不是所有不道德的行为均受到法律的约束。法律和道德均是社会生活中对人们的束缚,没有这些束缚,无法维持社会基本秩序,但是,全然依靠这种束缚,又会禁锢人们的思想,阻碍人们通往幸福的道路。因而,作为法学学科建设的法理学研究,要注意把握一定的度,不要将民众的行为一一约束,相反的,法律的出发点反而应该是促进人们思维的活跃,给民众提供一个良好的教育环境。

第二,学会用哲学方法研究法理学。法律是法治国家的最高统治者,法律被赋予了国家强制力,一旦违反,将会受到制裁,正是因为法律至高无上的地位,所以需要谨慎制定法律、实施法律。洞穴理论最终是要面向阳光,走向知识,认识到善的理念,指导着人们正确行事,最终过上幸福的生活,法律同样是指导人们正确行事的准则,不同的是,哲学是从内心达成向善的目标,而法律是通过强制力引导人们走向善的目标,这两者是不冲突甚至是相互联系的,,在的法律和内心的哲学共同指引着人们幸福生活。施特劳斯指出其自由思想是为了培养适用民主政体的人,是最终的统治者,而法律又是统治者意志的体现。认识法律和哲学之间的紧密联系之后,在法理学的研究中,要注意运用哲学的理念指引法理学研究。

作者简介:

张萍(1996-),女,汉族,河南信阳人,西北政法大学2019级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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