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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突围“共同富裕”背景下的平台经济困局

发布时间:2022-05-25 17:30:06   浏览量:

刘彪

共享经济曾作为我国的一张名片向世界宣传互联网新经济在中国的生根落地,党的十九大报告也曾提出要在共享经济领域“培养新增长点、形成新动能”。从出行到餐饮,从公司到社区,共享经济、互联网平台从新鲜事物到成为我们生活的重要部分,仅仅用了不到十年时间,而共享经济平台网约工也成为一支规模巨大的新生就业群体。在生产工具多样化、就业形式灵活化、各方主体关系复杂化的背景下,网约工面临着安全风险高、权益保障不稳定的問题,这对法律层面进行劳动关系认定、司法裁判、劳工保障,以及政策层面实现新经济结构下的政府、企业、劳工权益平衡,都提出了新的挑战。

一、政府规范生长,平台经济发展需要一个 “笼子”

涉及到我们生活方方面面的共享经济,曾经作为化解“新矛盾”的钥匙,以实现社会最优配置作为核心价值,以追求公平、便捷、共享、持续等现代经济发展的协调关系为目标,在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这一层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伴随着共享经济的市场规模不断壮大、模式不断创新,平台就业人数增多,“屠龙勇士终成恶龙”。灵活就业的背后是否缺乏就业员工的保障?分配机制的设定是否只是用算法为剥削披了一层面纱?共享平台的公平机制问题在最近几个月遭受到了集中拷问。

去年8月17日,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召开,其中研究的一个重要议题便是“研究扎实促进共同富裕问题”。大型的特别是上市平台经济企业中,一边是早期参与人通过期权变现实现财富自由,一边是工作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保障不足,巨大的反差必然引发关注。

共享经济平台的主要劳工群体——网约工,其就业门槛低、加入便捷,具备更好的灵活性和更强的自主性,但是,自由的代价是劳工高度依赖平台本身,许多合作协议、业绩考核,以及奖惩机制、内部申诉的权利,劳工并不清楚,行动的高度自由伴随的是工作中话语权剥夺。在共享经济中,各种评价体系和规章制度碎片化,平台可用封号、降信用、停止接单等各种新型的方式行使惩戒权,对交易行为拥有更强的管控能力。网约工的保护问题愈发突出,社会各界相助的呼声高起,新的发展格局提出新的要求,平台经济也需要从高速增长阶段转向更高质量发展阶段。

对于平台经济的网约工权益保障来说,提出更明确的法律要求,既是束缚平台经济的笼子,也是保障其规范发展的车轨。去年7月,人社部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市场监管总局等七部门发布《关于落实网络餐饮平台责任切实维护外卖送餐员权益的指导意见》。

正如美团平台在上述文件出台后发布的《美团重申“严禁诱导和强迫骑手注册成个体工商户”的说明》所称,“相关政策文件的出台,作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之一的外卖骑手劳动权益保障政策得到了清晰的政策规定,这对新业态劳动者是个利好,对于平台经济同样是个重要的方向指引。”

二、法律改变现有劳动关系制度,让网约工“入圈”

基于大数据的系统最优任务分配和基于客户评价的累积信誉评级,让网络用工单位可以更加便捷、科学地把工作交到更勤奋的人手中。然而,基于算法的用工管理制度,让传统的试用期、签约期等我们奉为圭臬、必不可少的劳动关系建立步骤统统失灵,快节奏的互联网世界里,劳动者的工作场景、时间都在不断转换,无法支撑繁复的传统劳动关系的建立过程,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本身应该被迫束之高阁。

在法律层面,全球大多数国家通过在劳动法体系中加入灵活就业的规定进行规制,以德国为代表的欧洲国家就明确规定了“非典型雇佣关系”,基于这种非典型的雇佣关系,劳动者的权利部分可以参照劳动法进行保护,同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的日本,将仅具有经济从属性的劳动者也纳入劳动关系,两种做法实质上都是对劳动关系的扩大化解释。

而美国作为判例法国家,实质性考虑往往是其立法特点,在司法实践中,总结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劳动关系判断标准,具体包括多达十三项考察要素。

其实,无论是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将不具备法定劳动关系特征的用工类型纳入法律范畴加以规范,或者简化劳动关系概念的内涵、扩大其外延,还是细化劳动关系或者准劳动关系的分类标准,本质上,都是想让平台经济网约工这类“临时劳工”融入法律体系的基本保障。

相对而言,我国劳动关系认定理论采用劳动从属性理论,需要从人格、经济、组织三个层面建立从属性作为认定标准。即便是民法典推出以后,围绕劳动法和民法的关系问题,也在学术界有较多争论,核心问题就是如何为“类似劳动者型劳务提供人”带来更多的法律保护,也就是雇佣合同有名化的问题。

市场经济带来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过去以张五常为代表的经济学家就明确提出,如果劳动法过于严苛就有维护懒人、政府干涉市场、降低经济活力之虞。华东政法大学董保华教授在2016年就公开发表《〈劳动合同法〉的十大失衡问题》对《劳动合同法》进行批评。事实上,劳动法的独立性是基于对特殊调整对象的保护而言的,有关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事由、赔偿都有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内容,这也必然决定了劳动法规则的外延需要明确。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对法律关系的调整目标也在不断变化和调整,构建保障更加广泛、利益相对平衡的劳动用工制度越来越成为共识,许多业界人士建议通过制定《劳动法典》让更多劳动者纳入劳动法的保护。保障网约工首先要审视他们和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毕竟只有他们真正“入圈”,基于劳动关系的建立,才能与现实中的社会保障体系、司法救助体系接轨,开展工会互助、劳动监察等活动,否则,单一给予的保障都不过隔靴搔痒罢了。

三、更多第三方成功介入,破局法律“暗网”

劳动关系的协调存在政府协调、市场协调和社会协调三种主要方式,其中社会协调主要是指工会、行业协会等公共服务组织。但在网约工的世界里,社会协调机制却鲜有出现,好在公益律师的出现让我们看到了第三方介入的身影。

网约工通过互联网共享平台获取服务的预约信息,以个人身份提供劳务,本身就与传统的劳务关系有不同之处,这也是网约工保护的漏洞根源。

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刊文指出,“交错而成的复杂法律关系网络正将受伤的骑手死死缠住”,法律虽然最后出场,但也必将拨云见日。在其发布的《骑手谜云:法律如何打开外卖平台用工的「局」?》一文中,展示了大量公益律师帮助骑手维权的细节,公益律师们用专业的眼光很快发现各类服务平台中的法律漏洞,比如骑手注册过程中签订大量的“法律文件”居然找不到一个适格的法律主体——这正是过去农民工问题中比较典型的企业避责手段。

证明劳动关系是维权律师的重要切入点,一场复杂案件中,律师曾通过迂回设计的平行诉讼拿到雇主公司投保责任险的材料,力图以此证明劳动关系,而劳务外包公司则输掉仲裁以掌握起诉主动权。案件的话语权争夺中,既有双方专业人士的各显神通,也有地方政府背后的推波助澜,而在专业法律人士眼里,揉碎了的劳动关系仿佛形成了一张纵横交错的法律暗网。

这张隐形的暗网因为网约工法律知识的匮乏而看不见、摸不着,也正是如此,这张暗网才偷偷地束缚网约工寻求法律帮助的手脚。但是,在农民工法律援助中早已积累丰富经验的公益律师们,正以其专业能力帮助劳工和实力不对等的互联网平台分庭抗礼。

公益律师的介入,似乎给泥沼中前行的网约工身旁配备了一个救生圈——法律系上的绳子,可以交给法律专业人士来解开。

四、企业建立现代 “法商关系”,鱼和熊掌可以兼得

社会大众对劳工的关注其实从未停止过。就在一年前,大家集中关注的还是工厂劳工因为工作过于重复机械化带来的心理问题。从最初的富士康到拼多多,关于企业员工因压力过大而自杀、猝死的现象,其关注热度丝毫不亚于今天对网约工的关注。

由于被质疑劳动关系的建立,如今许多外卖平台通过与配送商(即劳务外包公司)合作,将配送业务“外包”,由配送商招募专送骑手并对其进行直接的日常管理。将原本应由外卖平台承担的成本和风险转嫁给了劳务外包公司,这一模式的出现使得外卖平台节省了约40%的成本(包括社保成本和法律风险),外包模式的使用愈显资本的逐利本性,企业、资本和劳工进一步被放到了对立面。

关于资本的讨论甚嚣尘上,甚至有愈演愈烈之势,但冷静思考,无人能否认中国改革开放四十年中资本流动在资源配置上所带来的巨大作用。中国平台经济对提升就业率、提高普通家庭收入的正面效应也非常巨大,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对中国网约平台的劳工调查显示,一是数量上为平台提供服务的从业者不断增多,比重不断跃升,二是出现了全职化的趋势,网约工逐步被网络平台吸附,“兼职”成为了主要的工作内容和收入来源。

从企业主的角度来看,如果政策过于偏向劳方,企业经营成本加大,难以落实,一旦唇亡齿寒,并不能保护到劳工。正如财政部原部长楼继伟2016年批评《劳动合同法》时所说“劳动合同法对企業的保护不足,最终倒霉的是劳动者。”现实中,如果劳动法规定过严,也将引发企业的被动“避法潮”,难以真正保障劳方利益。

无论是劳工还是公司,均是以个体利益最大化为目标来进行经济和社会活动的,特别是被视为一方良药的劳工保险,是否会成为经济下行中,企业不堪承受的最后一根稻草?如果企业本身也面临经营困难,压迫成了无奈之举,困难的企业和失声的劳工,就成了不可同时保障的硬币两面。

纵观企业史,就企业管理追求的目标来说,其演变经历了三个阶段,即追求企业利润最大化目标、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目标和今天普遍认知的追求企业价值最大化。为了解决资本和劳工的天然矛盾,现代市场经济以企业社会责任作为纽带试图平衡二者的关系,在刚刚进行的《公司法》修订草案中也进行了完善。

各国在如何将道德责任层面的企业社会责任转化为一般法律层面的企业社会责任方面,也制定了不同的实施途径,既包括强制性法律责任,也包括公约式的软约束。不过解决劳工问题的关键,还是要让传统企业转变为“法商主体”,建立系统价值观,让企业从被动的法律接受,转向主动的合规经营。企业不单是追求某一个主体的价值实现,而是应追求企业的所有利益相关者,即投资者、经营者、劳动者等内部主体与债权人、消费者以及社会各个外部主体不同价值形态的全面实现。

五、中国经济提质换挡,也需要从“算法”突围

共享经济曾经提升改变了传统的生产关系和生活方式,中国也成为了全球共享经济的创新者和引领者。灵活多样的就业方式曾在经济逆周期中帮助中国政府缓解了巨大的就业压力,特别是应对了教育改革大学扩招后短期的毕业生巨潮。目前国内经济恢复过程中的不平衡态势比较明显,保就业、稳企业的压力依然比较大,当各行各业都开始“内卷”,倘若平台经济倒下,没有技术含量的劳工又将何去何从?

困在算法里的骑手,只是逆周期下迫切需要突围的中国经济的缩影,这样的阵痛调整也许是难以避免的。

今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作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了5.5%的GDP增长目标,在长达几十年的高速增长后,大基数的经济增长更显难度,双循环的发展格局下,消费端亟待接棒出口、投资,快速发力。共享经济作为新型的消费方式,已经成为了促进消费的支柱力量,与此同时,许多共享平台公司都是中国互联网巨头的代表企业,也是推动我国经济增长的强大动能。在这样的经济结构下,很长一段时间内,中国经济都绝不能缺乏以平台经济为代表的消费经济的身影。

正如当年小平同志所说,贫穷不是社会主义,但贫富悬殊也不是。共同富裕是消除两极分化,这个分化不光是财富上的,而应该是多维度的全民身份认同、收入公正、机会平等。除了基本的劳工保障,通过笔者对大量网约工实地走访、调研,发现散落全国各地的网约工由于未建立传统劳动关系,享受户籍政策对他们几乎天方夜谭,而攸关下一代的子女教育问题他们最关心也最无能为力。

被困在算法里的骑手,与其说是困在了小小的平台里,不如说是困在了中国提质换挡期的经济、人口和就业结构之中。政府、企业、劳工从来就不是对立面,而是应当在大的发展环境中成为同呼吸共拼搏的命运共同体。

大量研究表明,更多的就业选择,有助于减少人力资本空间和财富分配上的不均衡,实现劳动力的优化配置。因此,除了从监管的角度对企业提出要求之外,创造多方位的条件、让更多种类的企业生存并参与竞争、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和配套的就业服务,同样是解决网约工依赖性的重要法门。而在营造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社会环境方面,发挥其促进就业、推动消费的同时,就如同处理FinTech(金融科技)需要RegTech(监管科技)一样,关注互联网快速发展背景下的劳工权益,也需要建立多变的、反应迅速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保障体系,而这场大戏,还仍待拉开序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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