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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管模式”落实从业限制制度

发布时间:2022-06-25 10:05:03   浏览量:

曹丹

“从业限制”不应“一刀切”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简称《新未保法》)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出发,凝聚“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六大保护合力,共同构筑起全方位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牢固防线。

其中,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入职查询和从业限制制度是本次修改的亮点内容之一。从业限制制度旨在为未成年人的安全成长筑起“防火墙”,隔离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制度的有效性应以合法性为前提,从业限制的范围劃定应基于该项制度的立法原意,在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安全不受威胁的大前提下,对禁止的违法犯罪行为做适度的扩张,而不能“一刀切”式的隔离。

为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社会保护的配合衔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平安杨浦办、区未保办、区公安分局等十家单位,共同制定《关于建立未成年人教育、培训、照护行业人员从业限制制度的实施细则(试行)》(简称细则),从接触未成年人最为密切的教育、培训、照护行业入手,落细从业限制制度,以“行业监管+检察监督”的双管模式筑牢安全防控体系。

溯源制度创设背景

在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的来源中,“熟人”占有较高的比重,主要来自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儿童救护单位、家政服务机构等。上述场所具有接触未成年人的便利条件,发生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也更具有隐蔽性,而且一旦存在安全威胁,发生侵害的可能性和造成损害的严重性往往也较高。

为了减少“熟人”侵害,201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制发“一号检察建议”的形式,向全社会释放了打击性侵犯罪的法治强音。2019年起,上海、广东、浙江等多地积极探索,联合多家职能单位共同构建涉性侵人员的从业限制制度,使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人员招录和管理机制更加健全。2020年10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新未保法》修订草案,在吸收各地优秀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防护力度再加码,首次在法律层面详细创设了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查询及禁止制度,不仅将有性侵劣迹的人员“隔离”在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行业门外,同时将有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劣迹的人员也纳入“黑名单”。并且,劣迹人员不局限于罪犯,对其违法行为也将保持“零容忍”,切实构筑起未成年人保护的牢固防线。

上层有设计,基层有探索。随后,各地检察机关纷纷紧跟司法政策指引,相继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既有仅对暴力伤害作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两种行为拓展的做法,又有在原有性侵、虐待、拐卖、暴力伤害之外对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等的犯罪行为进行从业禁止。

从业限制的执行不仅牵涉从业人员的劳动权和职业自由,同时用人单位的自主经营权也将受到一定的限制。因此,基于依法履职的本质要求,在适用从业限制、扩张劣迹范围上应作必要的“法律保留”。

充分解读限定行为

基于《新未保法》,我们对涉及性侵、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的所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充分解读。

其中,“虐待”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中均有独立的处罚和法定刑,“拐卖”有《刑法》所设立的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等。

对于“性侵害”行为的界定,既包括《刑法》所规定的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强奸,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强制猥亵、侮辱,猥亵儿童,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组织卖淫,强迫卖淫,协助组织卖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引诱幼女卖淫,传播性病等犯罪行为,也包括《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猥亵,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等违法行为。

对于“暴力伤害”的界定,从《刑法》规定和司法实践来看,暴力伤害的犯罪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四种情形:一是以暴力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如抢劫、强制猥亵、强迫交易等;二是以暴力或以暴力为胁迫内容来实施的行为,如绑架、聚众斗殴等;三是实践中通常以暴力来实施的行为,如爆炸、防火、故意伤害等;四是将暴力作为从重处罚情节的行为,如走私、非法拘禁等。在适用从业限制的实务操作中既不能对上述表现形式全盘吸收,也不能仅指其中一种形式,应当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安全不受威胁的目的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得侵害从业人员的就业权利。

依法延伸防护触角

立足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安全不受威胁的制度目的,在法律明确限定的行为之外,积极做“等”外探索。

一是在限定行为上做扩展。虐待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侵害行为,由此可延伸至具有家庭暴力和监护侵害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均应当排除在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行业之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的行为。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也详细规定了监护侵害行为的表现形式,包括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以及不履行监护职责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因此,具有上述行为劣迹的人员不宜密切接触未成年人或存在接触便利。

二是在法律规定中找依据。一方面,根据《刑法》规定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如组织儿童乞讨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等,就是以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作为犯罪客体之一,该种行为对未成年人造成的现实性危险不证自明,因此从业限制的范围应向此延伸;并且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的禁业规定,利用教育、培训、照护、医疗等职业便利,或者违背上述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实施犯罪,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作出禁业令。

另一方面,遵循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内的法律规章,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因体罚、变相体罚学生等被纳入“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管理的人员不得在校外培訓机构任职。

三是在司法实践中排隐患。从中央法规到地方法规,均对涉毒人员不得从事的职业作出了明确规定,例如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涉毒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国务院《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禁止曾被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担任保安员,上海、山东等地出台禁毒条例限制涉毒人员从事演艺行业等。

毒品违法犯罪不仅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的安全稳定,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更是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因此,有必要在教育、培训、照护、医疗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行业采取严格、稳妥的管理方式,禁止涉毒人员从事相关工作。

细则筑牢安防体系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认为从业限制的隔离防护不应“一刀切”。

一方面,细则以“精细化”举措保障制度落地见效。为强化防护力度,对现有性侵害人员信息库再升级,在《新未保法》明确列举的限制行为之外,将家庭暴力、监护侵害、涉毒等威胁未成年人身心安全的“违法”信息和“犯罪”记录全部纳入从业限制的范围。同时,根据《教师法》《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对教师、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的限制范围延伸至因犯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犯罪记录。限制对象不仅涵盖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教师、教练、保育员等,还囊括了具有其他接触便利的行政、安保、勤杂人员、志愿者等,实现校内校外、网络实体全面覆盖,特殊岗位、接触便捷同等监管,入职查询、定期排查持续防护。

另一方面,细则以“规范化”程序保障制度依法运转。为防止权力滥用,侵犯从业者的合法权益,细则规定了严密的查询流程机制。一是申请查询,须具有正当的查询事由、合法的资格身份;二是受理办理,辖区内的14家派出所各有一名专职民警负责具体工作;三是结果告知,须经报批程序后告知用人单位法律明确限制的从业人员,同时要求签署《保密义务告知书》;四是人员处理,妥善、依法处理不宜就职于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人员。此外,对于在查询过程中发现的有法律明确限制之外的其他前科劣迹人员,要求用人单位将其列为重点关注人员,建立情况报告制度,从源头上管控风险。

编辑:夏春晖  38675320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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