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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机制在电视节目中的功能与实践

发布时间:2022-07-31 19:35:02   浏览量:

周潇

近年来,为满足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国家大力推动社会调解工作,逐步建立了矛盾糾纷的多元化调解新格局,发挥了社区调解工作在防范冲突、化解争议过程中的重大功能,给人民群众生活带来了更多优质、便利、高效的公益法律服务,为新时代家庭和谐、社会稳定保驾护航。2020年12月30日,《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开始执行,这是司法部根据我国标准化工作有关法规颁布的司法行政技术标准,是中国国家司法行政部门统一指导全国基层社会协调工作的工作指南。《规范》着眼于实际,对当前基层人民调解工作从组织形式、调解员聘任到调解程序、调解时限、协议等各环节都作出了明确的规范。由此,各类调解形式应运而生。电视调解作为其中一种影响力最大、传播范围最广的调解模式,无疑是人民调解发展至今的一种创新形式。

电视调解是民事调解性质的法律服务类电视节目,它通过媒体、法律、公众三位一体的嫁接,以真人秀的形态关注人民内部矛盾,作为一种创新型调解民事纠纷的方式参与公共管理,弘扬社会正气,展现人性美好。

从电视节目的角度来看,电视调解将人民调解过程以“纪实故事”的形式搬上荧幕。电视调解让争议双方当事人成为节目中的表现主体,节目中将真实呈现他们面对利益冲突的纠结、较量,以及亲人间恩怨情仇的过往故事。人民调解员、心理咨询师、律师在主持人的引导下,对当事人现场展开法律分析、情理疏导。在电视调解中,观众既能看到发生在自己生活中的真实矛盾冲突的故事写真,又能看到化解矛盾纠纷的法律应用和情理分析、心理疏导。电视调解既是电视节目的创造,又是人民调解的再创造,是媒体宣传和协调工作的融合体,它有效地把媒介宣传功能、法制教育和传播功能、社会心理与健康的辅导功能集于一身,为人民调解这一传统破解冲突的工作形式,注入了新鲜的生命力,进一步增强了公信力,并通过合理运用媒介的宣传力量和公众约束力,使人民调解工作更好地发挥了社会矛盾“减压阀”的调节功能。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电视调解有效缓解了诉讼的压力。当前,在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大量的民事纠纷存在于老人赡养、遗产继承、婚姻家庭矛盾、房屋纠纷等,还有合同、医疗纠纷、劳动、土地承包经营等纠纷。随着中国市场经济建设的蓬勃发展以及公众法律意识的普遍增强,各类婚姻、家庭纠纷急剧增长,法律诉讼的负担不仅仅体现在基层法官的工作量上,同时,当事人诉讼的时间成本、经济成本也日渐攀升,这让许多当事人望“官司”却步。而电视调解是以法律公益的形式,所有专家为老百姓免费排忧解难,既能有效缓解司法诉讼的压力,也能免除当事人经济负担的后顾之忧。电视调解作为我国人民调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经司法机关批准,可以由全国知名法官、心理专家、杰出人民调解员等构成自己的“调解工作室”,经过电视调解的处理结果,可以作出正式的具备司法适用效力的“人民调解协议书”。从效果来看,既节省了司法资源,也为百姓提供了免费的公益法律服务,方便快捷,大大提高了化解矛盾争议的效率。

从社会公众的角度来看,电视调解以其独特的调解模式,达成了矛盾双方的深度和解和持久和谐。所有参加电视调解的当事人,都要对其言行的客观真实性做出承诺,这个承诺不仅对当事人自己有约束力,同时也是一种对广大观众、社会公众的承诺。而这些公开承诺的法律约束力,则借助了电视的宣传力度,得以更有效的提高与巩固,从而极大地提高了调解工作的效果,也提高了当事人各方对调解结果的认同感,同时提升了对调解结果的执行力。如此,电视调解所特有的公共媒体的约束力,就赋予了传统人民调解模式以新动能,使当事人个人的社会微观矛盾,得以用回归社会的方式来解决,促成矛盾双方的深度和解和持久和谐,最大程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诉讼程序判定的过程重证据,最终结果从法律的角度看是公正的,但是在当事人心里总会多多少少存有芥蒂,尤其是琐碎的民事诉讼,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情理法之间在很多情况下或许界限并不十分明朗。人民调解工作,最终要的不是冷冰冰的司法判定,而是情感上双方争执的“那口气儿”,经过梳理调解,当事者更多的时候会对判定的结果从心里给予真正的认可。

电视调解之所以为广大百姓喜闻乐见,和它长期坚持“主动介入,全面跟进”的独特工作模式是分不开的。与传统的调解方式不同,电视调解作为一档电视节目,调解工作的开展高度融合了电视节目的制作过程,将当事人的私人纠纷当做一次新闻事件,主动介入事件本身,积极化解纠纷冲突。

在解决社会矛盾的调解模式上,调解电视栏目具有其自己的特点:第一,调解专家多样化。以北京广播电视台《第三调解室》栏目为例,栏目组的调解专家队伍主要是由律师、心理专家、人民调解员等共同构成的。其中,律师从法律视角为当事人分析案件、答疑解惑;
心理专家则侧重于心理剖析、调整当事人心态、平复其情绪;
而人民调解员则凭借丰富的基层工作经验和耐心细致的说理方式进行调解。调解专家的多元化观点,使多元调解、多点发力、多维度解决社会矛盾问题变成了可能,各方专家学者发挥了他们的各自优势,在调解过程中相互配合,有力保证了调解工作的顺利完成。第二,调解过程公开化。电视调解是以电视为媒体的调解节目,它充分利用了媒介可以公开传播的优点,使整个调解流程和调解成果均可以直接面向公众发布。参与调解的当事人、专家必然会受到来自社会的监督,这样就能够更为理性地提出调解建议,进而保证调解工作更加公正有序地开展。第三,法律服务专业化。调解类电视节目组本身便是市司法局挂牌设立的“调解工作室”,经过电视调解的处理结果,可出具正式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如果一方当事人反悔,另一方当事人也有权凭此调解协议书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从而获得更多的法律支持。

电视与调解机制的结合,是媒体与调解的有机结合,媒体的公众性、传播性为传统的人民调解工作创新提供了更多的可能。电视调解让更多的百姓愿意以“走进屏幕、说出自己的故事”的方式来解决纷争、平息矛盾。我们看到,越来越多的家庭相约电视调解,这就使得越来越多的家属与亲友避免了对簿公堂的怨怼,从而大大地减缓了人民法院的负荷,节省了大批司法机关人力资源,也降低了纠缠案件双方的多重成本。我们还可以以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审判时间为例,通常,一审期限为六个月,二审为三个月,纠缠案件双方在这一阶段中势必要投入巨大的人力、财力和物力。就效果上来看,通过人民法院官司的结案阶段,其时间相对较长,且往往是“赢了官司,失了亲情”,得不偿失。而通过电视调解解决矛盾,不受审限的限制,也没有高额的诉讼费和律师费,因此诉讼各方都极大节约了各项成本费用。同时,由于在电视调解中各方专家的专业引导、耐心疏导,多轮次、多维度地为各方当事人做好工作,所以冲突缓解会比较彻底,整体效益也就更大。因此,我们可以发现,虽然通过判决的方式结案,从司法意义上确实也可以定纷止争,但是当事人双方之间较为深刻的冲突却往往并没有得到真正缓解,甚至还可能加剧冲突,甚至导致结案后产生其他负面的不利结果。

人民调解制度是根植于中国历史传统,并被长期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体制,是在传承和弘扬我国民间调解传统的基础上逐步发展起来的。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共有行业性、专业性的人民调解工作机构四万多个,国家派驻的相关机关社会协调工作室一万六千家,专职人民调解员已接近五十万人,年均协调的各类纠纷数量在九百万件左右,我国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纠纷的数量占全国社会基层矛盾纠纷总数的80%以上,有效地把矛盾纠纷直接吸附在了社会基层,解决在第一线。以电视栏目为基础创立的品牌调解室,作为人民调解形式的创新实践,形成了一套班子、两种运行模式机制。各地电视台积极推进品牌调解室的建设,电视调解、著名律师调解、优秀调解员调解等各种公开调解形式,也越来越多地为广大百姓所接受,打破了传统的家丑不可外扬的思维局限,充分发挥了媒体调解的引领示范作用,推动了全民法制宣传普及和家庭道德教育建设。

许多家庭的矛盾都不是孤立的冲突和对抗,常常是因为经年的误解、长久的恩怨,当事人对纠纷解决的期待,往往并不满足于表面的公平、一時的和解。就事论事的调解,往往无法真正平息双方的对立和对抗,甚至还会给当事双方埋下隐患。由此我们可以看到,人民群众对人民调解工作已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事人不仅对调解的便利性、公平性有要求,同时对调解效果的持续性、和谐性也有了更高的要求。

电视调解融合了司法局的人民调解办公室、派出所的联合调解办公室、人民法院的庭前调解办公室、心理咨询室等多元调解功能,利用电视媒体的力量,在广泛调动社会各界力量的基础上,率先确立了综合调处、多元化解的模式。调解现场有主持人调解员、专业人民调解员、社会专家学者调解员、知名律师、知名心理咨询师,对争议双方当事人进行多维度透视、分析,综合调处、集中发力,多元化解、不留遗患,不仅能解决当下矛盾、平息纷争,同时还能化解过往恩怨、修复亲情,点亮未来的和谐幸福。应该说,电视调解的实践发展,适应了新时期经济社会建设对人民调解事业发展的新要求,在社会矛盾多元化的调解体制建设、创新调解工作模式、提升矛盾纠纷化解能力上都走在了前列。

北京作为全国首善之都,在创建社区矛盾多元化的调解体制建设中一直在全国起着重要引领作用,北京广播电视台科教节目中心的《第三调解室》栏目,在北京市司法局的支持下,形成了独具特色、自成一体的工作模式,成功走出了一条依托电视节目、整合社会各方资源、多元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公益法律服务创新之路。担任该项目的一线主编,在大量且长期的工作经验中深切感受到,电视调解的新模式,以其公开调解、媒介宣传的特殊形式,开创了人民调解的全新方法,扩展了传统人民调解工作的影响力,切实起到了调解一件、教育一片的法治宣传和法治教育的积极作用。电视调解是我国传统人民调解机制在电视节目中的创新实践,这一成功经验对推进我国新时代人民调解工作必将有着深远的意义。

作者系北京广播电视台《第三调解室》栏目主编、第三调解室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

【编辑:孙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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