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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闹刑事责任的司法认定研究

发布时间:2021-12-24 10:18:34   浏览量:

李晞玲 顾天成 朱淳瑜

◆摘  要:虽然“医闹”入刑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医闹”行为,但由于立法不明确、司法标准不一致,导致定罪量刑存在混乱的状况。医患双方缺乏信任、民众缺乏法律意识等问题也是引发“医闹”的重要原因。为增强司法上解决医疗纠纷的能力,一方面应当细化“医闹”行为的入罪标准、组织专业审判团队,从而保证司法公正;另一方面有必要对“医闹”行为单独立法,为“医闹”的刑事责任认定筑牢法律根基。同时,为有效预防“医闹”犯罪,一方面可以建立新型医疗安全信息共享平台、提高医疗质量,从而加强医患沟通;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宣教来引导民众合法维权。

◆关键词:医闹行为;入罪标准;司法实践;医疗安全

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首次将“医闹”行为纳入刑法第290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适用范围,其立法宗旨是为了化解社会矛盾,缓解医患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但在司法实践中伤医、杀医的情形仍屡见不鲜;同一时段爆发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也让我们更深刻认识到了医务工作者的艰辛。“医闹”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但在现实中缺乏一系列配套的措施从根源上减少此类事件的发生。本文认为“医闹”问题并非短时间内能够解决,需要从完善法律法规、建立解决机制、加强宣教等方面进行严格落实。

一、“医闹”行为的刑法规制必要性分析

(一)“医闹”的内涵及外延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释义,医闹是指纠缠闹事、严重妨碍医疗秩序的行为。在学界对于“医闹”的定性也存在不同的看法。有观点认为,“医闹是以病患本人或其家属为主导的,借由对医疗处理结果不符合其主观意愿的,以破坏医疗场所正常经营秩序,甚至直接威胁医护人员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有另一观点认为,“医闹是具有违法性,如暴力性质的冲击医疗机构或非暴力性质的干扰医护人员。”还有观点认为,“医闹是一种存在着明显牟利目的与违法事实的行为。”上述观点对于“医闹”的解释都有不够完善之处,第一个观点对于主体范围的概述不够准确,缺少受患者方雇佣的借医疗纠纷非法获利的人员,同时“医闹”不都是通过暴力行为来实施;第二个观点对于医闹的主体没有明确指出,同时在法律没有明确对于“医闹”的定性,对于是否所有的“医闹”都具有违法性并未规定;第三个观点中的“明显牟利”一词不够准确,并不是所有医闹行为都存在明显牟利的目的,有些情况下是对医生的单纯报复。

通过对“医闹”词典释义的理解以及主流观点的歸纳总结,可以将医闹的主体分成两类,即患者方和受患者方雇佣的借医疗纠纷非法获利的人员。据此,本文认为“医闹”是指患者方与受患者方雇佣的借医疗纠纷非法获利的人员为了获得赔偿或是发泄内心的不满情绪对医疗场所或医护人员实施的一系列不良行为。

(二)医闹的产生原因

通过对所做实际调查的数据统计,患者方选择医闹的原因有以下几点:1.医患双方之间的原因,例如医患双方间缺少沟通、缺乏信任等等;2.医方的原因,例如医疗事故,医方为规避医疗风险或是过于重视经济利益而对患者过度医疗,医护人员的态度问题等等;3.患者方的原因,例如患者的家属想要发泄悲伤情绪,因医生的治疗未达到预期而进行打击报复,为了索要赔偿等等;4.社会环境的原因,例如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公民对此了解程度不高等等;5.其他原因,例如解决纠纷的机制不够完善,患者的维权途径少,无良的职业医闹人员的怂恿,不良媒体的推波助澜、舆论压力等等。

(三)医闹的危害

根据调查,医闹所造成的危害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对民众:患者方通过医闹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容易引导民众的错误意识,会让民众觉得法律无法给予民众在这方面的帮助,甚至会让民众对法律产生失望的心理;2.对医疗机构:医闹行为多数情况下会造成公共财物的损害,对医院造成经济损失,可能会对医疗机构的声誉产生恶劣影响,多数情况下医闹行为会影响正常的医疗秩序,甚至是威胁到他人的生命安全;3.对医务工作者:侵犯了医务工作者的人身权利,严重威胁他们的身心健康,甚至是造成不可挽回的伤害;4.对法律法规:会影响法律的权威性,无法真正保障公民的权利;5.对国家和社会:医闹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稳定,给社会带来不正之风,同时也由于医闹本身的复杂性,反而容易让借医疗纠纷非法获利的人员逍遥法外,对社会和谐产生不良影响。

二、常见“医闹型”罪名的入罪标准探析

在医闹事件中,行为人采取的闹事手段各不相同,视情节和后果的轻重与严重程度而定,这些手段可能构成犯罪,也可能不构成犯罪。因此司法人员在实际办案中对于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到底属于法律规定的何种罪名存在认定困难的现象,在此现象下很容易出现此罪与彼此间罪名界定模糊。医闹是一个大的概念,其行为具有多样性,不同的行为都可能造成不同的结果,从而触犯不同的罪名。且医闹类案件中每个常见罪名的入罪标准都不同,因此,对于这些罪名该如何认定,需要进一步研究。

(一)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入罪标准

在“医闹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件中,情节严重一般表现为涉及医闹行为人的人数多、医闹行为持续时间长、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大,医闹行为人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影响正常的医疗秩序仍然选择放任这种违法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医疗秩序。判断是否构成情节严重,应结合医闹行为人的行为目的、行为模式和行为后果等多要素进行分析判断。

严重损失是指有形的物质损失,如因医疗无法进行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和利益损失,也指无形的损失包括医疗研究成果、医疗社会公共利益、医院社会形象等。“聚众”的“众”应理解为3人以上且包括3人,这样既符合“医闹”入刑的立法目的,也符合人民群众对“众”的通俗理解。此外,由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立法宗旨在于打击众人合力侵害刑事法益的犯罪行为,惩治首要分子聚集之后的后续行为的规模影响力,只有首要分子的组织和一般参加者的参与集聚才使得犯罪行为呈现连续性、规模性。因此,“众”的范围应当包括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和一般参加者。综上所述,聚众在司法实践中可以量化为3人以上且包括3人的首要分子和参加者。

(二)妨害公务罪的入罪标准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是入罪的必要条件,但相关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并未对暴力、威胁的程度作出明确的规定,这就导致了一些医闹案件出现同案不同判的问题。有学者认为,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威胁程度应与公务人员所执行公务所属性质相关联,需要造成公务在执行过程中存在明显的困难性,足以阻碍执法的实施完毕。本文赞同这种观点,因为其审慎考虑了妨害公务的手段、方法和执行过程中所遭受的阻碍程度,既保护了公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人身权利,又维护了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

在医闹案件中,医疗机构通常会选择报警寻求国家公务人员的帮助。此时的暴力一般表现为行为人对前来履行治安管理职责的公务人员的人身强制,包括有形的和无形的,也包括对执行公务辅助密切的相关财物的毁损,如围追推搡、辱骂殴打执行公务的民警。威胁一般表现为行为人通过使依法履职的公务人员产生精神和心理上的恐惧感,足以迫使其停止执行公务或者改变公务执行的内容,如以伤害其家人来威胁正在执行公务的民警。

(三)寻衅滋事罪的入罪标准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强要,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情节严重的具体标准可以分为无事生非型和小题大做型两类。前者是指行为人为了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后者是指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

寻衅滋事罪对犯罪主体的数量没有特殊要求,且犯罪主体的犯罪动机范围较广,行为人主观上多是为了发泄情绪、耍威风、取乐。犯罪主体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在医疗机构悬挂横幅、散发传单、跟随医务工作者甚至占据其办公室;故意伤害医务人员、破坏医院财物,实际损伤、损失不大,但是行为人是针对不特定的人实施,破坏的财物也没有针对性;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式威胁医务人员。

(四)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入罪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当碰到故意杀人既遂、故意杀人未遂、故意伤害致死等疑难案件时,上述罪名就容易混淆。同时,刑法学界对上述问题也存在着学说之争。行为刑法学即客观刑法学认为法官在量刑时,在多数情况下是根据法益侵害性决定量刑。行为人刑法学即主观刑法学认为,若行为人目无法纪、胆大妄为、动辄行凶即主观恶性极大时,法官量刑一般较重;若行为人人身危险性极小,即可能存在过失犯罪时,法官量刑一般较轻。例如,正当防卫过当、激情杀人、出于义愤杀人。

首先应从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进行界定。若行为人已经致使醫务工作者死亡;或造成伤害而未致人死亡,但具有致人死亡的紧迫危险性时,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其次,应从行为人的犯罪主观恶性进行界定,即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杀害医务工作者的故意。1.当行为人有杀人的故意,上述致医务工作者死亡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既遂,只致伤未致死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未遂。2.当行为人没有杀人的故意,再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伤害的故意。若行为人有伤害的故意,上述致医务工作者死亡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只致伤未致死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3.当行为人既没有杀人的故意也没有伤害的故意,即使存在杀人的客观事实,但并未预测到死亡结果,只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综上,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以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为主要的量刑依据,同时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

(五)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与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的入罪标准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手段需是“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是指医闹行为人通过抵抗、拒绝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是使得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过程不顺利。但如果采用了暴力、威胁方法予以阻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都应直接按照妨害公务罪予以处罚。

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的主体是首要分子,一般参与者不予追究。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属于典型的聚众犯罪,在“医闹型”聚众扰乱交通秩序案例,该罪主要特征可以分为两类:1.闹事者在主观上出于故意,企图通过扰乱交通秩序向医院施加压力,以实现其无理要求;2.闹事者客观上实施了严重破坏交通秩序的行为,如拦截车辆,断绝交通等。

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的客观方面包含了两种行为:其一,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即纠集多人堵塞交通道路使过往车辆、行人不能顺利通过。其二,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即抗拒、阻碍依法执行治安管理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去维护交通秩序的行为。同时仍须满足聚众型扰乱秩序罪的条件,即符合“聚众”和“情节严重”的标准。

通过对比分析可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法定刑和处罚范围比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更重,如果出现竞合情形,应当择一重罪处理,即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论处。

此外,在“医闹”过程中若行为人侵犯多种法益,且行为间不具有牵连、吸收和竞合关系,此时行为人成立两个罪名,就应该依据数罪并罚的法律规定来判刑。例如,如果行为人在医疗机构聚众闹事的过程中,实施了辱医杀医、毁坏公私财物等行为,且符合数罪的构成要件时,应当按照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与相应的犯罪进行数罪并罚。

三、“医闹”刑法规制的司法困境

“医闹”行为屡惩不绝暴露出的是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处理机制存在漏洞、舆论导向不明确等问题,为促进医疗领域技术的发展、增强医护人员与患者之间的信任等等,我们必须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一个良好的卫生体系。

(一)司法上的缺陷

1.刑法介入力度不足

在司法实践中,“医闹”作为民事案件判决的较多,其中多以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来处理。虽“医闹”入刑已经确立了较长时间,但是在我国传统的思想观念中始终坚持以和为贵的理念,因此在多数情况下,医院一方都希望能通过行政调解等手段来与患者达成和解或者通过适当地补偿来解决医疗纠纷,减少对医院声誉的影响。但是这种方式只会增大医院方与患者之间的矛盾,并没有从根源上解决问题,反而会让其他患者效仿,增加医院方与患者家属发生冲突的可能性。同时因为多个相关罪名将犯罪主体限制为“聚众”,当行为人只有单人或两人时,无法通过刑法来保护医务工作者的权益。在实际案件中,“医闹型”聚众类罪名的适用率并不高,未能实现立法预期。

2.入罪标准不统一

在“医闹”的立案标准中,例如“医闹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仅以“聚众”、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并造成“严重损失”的后果来进行表述,但是对上述立案标准的定义并未明确规定,也未提出量化的标准。看似通过“医闹”入刑来进行惩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因为没有统一的量化标准而导致法官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而不同法官对立案标准有其主观的理解,导致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形,严重影响司法的公平公正性。

3.裁判文书说理性不强

裁判文书是根据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在审理终结后所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书面结果,是对案件的权威性结论,也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因此,提高裁判文书说理性成为落实司法为民的重要途径。根据实际调查发现,由于“医闹”本身的复杂性,常常会发生一个行为侵犯多种法益或是多个行为侵犯多种法益的情况,从而触犯多个罪名。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多数裁判文书并未提及多个罪名的竞合或是数罪并罚,裁判文书中套话较多且并未给出其中的法理依据。尤其是在双方当事人对适用的法律有分歧时,裁判文书并未做到充分论证裁判“择此理而非彼理,用此法而非彼法”的深层原因,易造成当事人与民众对裁判的不信服,影响公正司法的形象。

(二)医方原因

1.过度医疗与医疗事故频发

近年来,被报道出的“黑心”医院数量增多,有些私立医院一味追求经济利益,利用患者“病急乱投医”的焦虑心态和对医学知识的不甚了解,赚取损人利己的“黑心钱”。有些医院医德败坏,而且贪婪无度,违背医学初衷,撕裂医患信任。某些地方医院规模小、医院规章制度不健全、部门职责不明确,导致在思想上重视程度低。同时还会存在操作流程不规范、医生经验不足且医疗水平低下等问题。甚至有些医生明知自己技术不行,不足以医治危重病人,但为争强好胜而擅自治疗导致严重的医疗事故。虽然上述情况只涉及少数医院与人员,但却影响着公民对整个医疗行业的看法。

2.缺乏对医生安全保障、处理医疗纠纷方式混乱

医院对于医生的人身安全保障措施较少,在突发的“医闹”情形下不能保证医务工作者和其他患者的人身安全,医院所聘用的保安大多年龄较大,无法对医闹行为人进行很好地控制。在处理医疗纠纷时,医院往往会为了声誉选择行政调整、经济补偿等方式,但这样的做法恰恰会导致有些人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医闹”不会受到法律惩治,从而增多了“医闹”行为的发生。

3.医务工作者态度不好、医患双方缺乏沟通

医务工作者的工作不仅仅局限于对患者的诊治,服务态度也很重要,医务工作者应该保证合理的医疗过程,正确执行诊治工作。有的医务工作者在诊治过程中缺乏对患者应有的同情和必要的关心,反而摆出骄傲蛮横的救世主姿态,这样的服务态度往往是造成医疗纠纷的重要原因。医患双方在治疗手段上缺乏交流与沟通,有些医疗机构存在人员少、任务重、只追求门诊数量、诊治过程中简单图快的情况,对于患者提出的疑问草草回答,对于治疗手段不做必要说明,导致患者对于医务工作者的不信任,让患者家属对于较坏结果无法接受,企图通过“医闹”来发泄情绪。

(三)社会原因

民众缺乏法律意识,面对过度医疗、医疗事故等情况时,无法正确维护自己的权益,而是选择通过“医闹”等方式来宣泄自己的不满情绪。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通常会伴随着诉讼费用较高、诉讼时间较长等问题,使患方处于弱势地位。同时,医院多采用行政调解和经济补偿来解决“医闹”,有些民众就认为“医闹”不用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反而还能获得经济补偿,导致“医闹”案件的频繁发生。

四、完善“医闹”刑事责任认定路径

尽管近年来出现越来越多有关调整医疗卫生关系的法律法规,但是不同的层级对应不同的效力,根据目前所颁布的各类法律法规可以得知,目前我国缺少关于医疗卫生方面的系统性的高位阶法律规定。

(一)增强司法上解决医疗纠纷的能力

1.增加法定加重情形,加大惩治力度

根据中国医院协会近几年的调查显示,民众对当前我国医疗执业环境的信心大幅度下降,只有不到一成的受访者认为目前执业环境尚可,而近六成的受访医务人员直接给了差评。在疫情期间,多次发生的“医闹”事件影响恶劣,而“医闹”对于医务工作者最大的影响在于心理方面,导致医务工作者心理压力大甚至害怕遭遇患者或其家属的突袭,这也对目前的医疗执业环境造成影响,给医疗行业带来了一定的冲击。相比普通的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行为,伤害医务工作者、杀害医务工作者的行为对医患关系以及社会产生更大的危害,应将伤害、杀害医务工作者列入刑法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加重情形,更好地起到威慑作用,通过加重刑罚来有效减少“医闹”事件。

2.颁布司法解释,增加指导性案例

我国对于“医闹”案件的审判还处于发展完善阶段,很多方面还存在缺陷。可以通过颁布司法解释来进一步明确规定入罪标准,对“医闹”的相关规定作出清晰的界定,细化对于定罪量刑等争议问题的表述,規范审判过程以及判决文书的内容,减弱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使法律的实际运用更加完善,坚持公正司法,维护公平正义。对于容易混淆的罪名,例如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和寻衅滋事罪,研究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同时,应增加有关指导性案例,增加民众关注度,从而使公民对“医闹”有更深地了解。此外,指导性案例能够对司法实践进行科学有效的引导,减少同罪不同判情况的出现。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严格规范指导性案例的判决书,指明是否有适用于想象竞合或是数罪并罚,然后进行定罪量刑,以便各地法院更好地学习、借鉴。

3.单独立法,提供司法依据

由于“医闹”本身的复杂性以及审判过程中定罪难的问题,本文认为对于“医闹”犯罪应当单独立法。在司法实践中,“医闹”案件可能会通过行政调解、经济补偿等手段来解决,其中就涉及民法、行政法、刑法等多个方面,把“医闹”单独列入其中某一部法都不够恰当,同时也容易造成混淆。因此,本文提出“医闹”应当单独立法的建议,通过单独立法来综合运用多种法律制度,以便于更好地处理“医闹”案件。可以在《基本法》的基础上借鉴英美国家刑法惩治“医闹”的经验,将有关“医闹”刑事犯罪的内容进行详细分类,根据不同情形制定专有罪名,对于犯罪主体不再限制于“聚众”,对于犯罪客观方面进行详细列举并附有兜底条款。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严格区分不同“医闹”犯罪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职业医闹”与“医闹激情犯罪”行为人的社会危害性。做到有效地填补法律空缺,强化办案力度,筑牢刑事惩治根基。

4.健全专业化审判团队

由于当下的法律制度对于“医闹”案件的规定还不够完善,在各级地方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时,会受到法官的主观思维以及社会舆论的影响。因此,本文认为需组织专门的审判团队进行专业化审判,让人民群众在每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尽管司法审判的基本原则相通,但案件类型、难易程度千差万别,诉讼程序、庭审技巧、法律适用亦不尽相同,构建新型审判团队,通过以类案专审为指引,能够有效确保同案同判,提速保质增效,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满意度。由此可见,组建专门的审判团队的必要性,以及由其所带来的有效提升裁判质量与效率的良好结果。

(二)加强医疗行业对于“医闹”犯罪的预防

1.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对于存在过度医疗的医院应当全面整改,涉事的医生若行为恶劣应当依法吊销行医执照。从根源上改变医疗机构的价值取向,辅以法律的约束,才能让诊治过程更加规范,医疗行业健康发展。同时,医务工作者的医疗水平直接影响患者的诊疗效果,应当不断提高医务工作者的治疗、护理能力。通过提高医务工作者的入职标准、加强专业技术培训、积累诊疗经验、医院互相交流学习等方式来有效提高医务工作者的技术水平。

2.建立全国性的医疗安全信息共享平台

在这个信息化、数字化的时代,应当利用大数据分析工具建立全国性的医疗安全信息共享平台。“医闹”对于医务工作者来说都是突发事件,在面对这种突发状况时,医务工作者很难在第一时间通过电话报警等方式来进行自救。同时,“医闹”发生多数是因为医患双方缺乏沟通导致的不信任以及对于医疗效果不满,而医疗安全信息共享平台可以通过大数据分析来详细介绍医疗手段等,让家属更为仔细的了解。再者,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对于“医闹”信息的共享,对于“医闹”案件进行精准定位,做到重点关注并且有效防范。因此,本文所想要建立的医疗安全信息共享平台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提供医务工作者一键报警以及追踪定位功能

对于医务工作者而言,这个平台可以提供一键报警功能,能够在发生“医闹”事件时立刻报警,同时定位功能也能一定程度上提高出警效率。“医闹”发生时的场面比较混乱,而平台所拥有的这两项功能能够有效节省时间,让医务工作者以及其他患者的安全能够更快地得到保障,也不会因为电话报警而激怒行为人,因此能够最大化地减少伤亡。

(2)提供各类医疗手段的详细介绍以及人工服务通道

由于患者家属缺乏专业医疗知识,很容易造成不理解、不支持医生建议的治疗方法,而且高昂的医疗费用有时会给患者家属带来不小的压力。患者家属可以通过平台来查询各类治疗手段的详细内容以及各类手术的成功率,同时,因为医务工作者的忙碌无法做到及时且完整地解答患方的疑惑,此时患方也可以通过人工服务通道来提出自己的疑问,由专业的医疗人员进行解答。通过平台能够让患方更加了解治疗方法,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有效减少“医闹”的发生。

(3)平台由专门的第三方机构管理

在这一方面我们可以学习美国的医疗保险制度,在美国发生医疗纠纷时,会选择第三方机构来处理,如果确定是医生的不当治疗,则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我国也可以学习这样的方式,医生可通过平台在开展诊治活动前缴纳一定数额的医疗责任险,在发生由于医生过错导致的医疗事故,患方要求索赔时,会由保险公司在责任范围内先进行理赔,若有不足再由医生个人承担。在很大程度上,由第三方机构来处理,患者及其家属的态度也会相对冷静,不容易产生情绪激动的状况,有效避免“医闹”的发生。

(4)建立“灰名单”制度

“灰名单”制度是指将有过“医闹”行为的行为人的信息录入医疗安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息共享,针对“医闹”行为人就医开展有针对性的诊治活动,或是增加安全保障措施。录入“灰名单”后,只是对医闹行为人的个人信息在医院范围内进行共享,在医闹行为人挂号时给予院方提醒,让诊疗医生能够更加注重诊治手段,同时保护好自身安全。但是对于信息共享要把握好尺度,并非“黑名单”制度,“灰名单”制度仅仅只是起到医务工作者的安全预防作用,不能将信息进行随意公开、传播。以不侵害患者基本权益为前提,更好地保障医务工作者的人身安全,通过实施针对性措施来有效预防“医闹”事件。

综上,医疗安全信息共享平台可以有效减少“医闹”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医务工作者的安全,高效处理医疗纠纷。在把握好信息共享尺度的前提下,平台的建立能够推动医疗卫生事业的蓬勃发展。

3.提高医务工作者的服务观念并加强医患沟通

患者对于治疗手段都存有一种自然的关切,医务工作者理应向患者說明治疗手段,沟通是减少医患矛盾的必要方法。因此,提高医务工作者的沟通能力极为重要,可以通过在医学院校增设人际交往相关必修课程来进行一定程度上的提高。同时,医务工作者在日常工作者也应该加强自己与患者的沟通能力,主动关心患者、照顾患者心理感受,用耐心和诚心来构建医患之间的信任。即使存在难以避免病情恶化或是死亡的情况,也应当做到医学上的尽职尽责。虽然可能无法达到治疗预期或是成功挽救患者的生命,但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得到家属的理解。

(三)通过宣传教育加强社会对“医闹”犯罪的预防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与医疗纠纷解决机制只能解决犯罪行为后的定罪量刑等问题,但是无法起到减少“医闹”行为的作用。目前在对民众普及医疗知识方面存在两方面的难题。首先,当地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对医闹问题不够重视,缺少通过合理措施来推动 “普医”活动。当地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应进行宣传教育工作,提高民众对于“医闹”入刑等相关法律知识的了解。如通过投放公益广告、引导社区多举办相关知识讲座等方式,同时引导民众通过合理行为、合法方式进行维权。其次,患者作为弱势群体,往往没有能力反抗不良医务工作者,只能选择相信医生而难以了解到治疗存在错误,甚至即使知道治疗错误却也无力反抗。给卫健委的投诉往往被打回医院自行处理,此时患者只能诉诸于法律,但是法律程序的复杂繁琐和高昂花费,往往使受到伤害的患者望而却步。

在此情形之下,最有效的方法还是需要当地政府、相关部门以及医疗机构的协调合作。当地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应调动城市居委会和村集体组织的工作积极性,通过这些群众性组织向民众进行集体宣讲,向民众普及正确知识,提高民众对于“医闹”入刑等相关法律知识的了解。如果患者具有相关医疗知识的储备,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防止过度医疗的情况。同时,加强对监管体系的宣传也是一个很好的方法,比如可以考虑建立不良医疗行为登记制度,一经发现,永久登记。通过此类规范,可以加强对医务工作者的监管,使其对待患者做到“慎行”。也可以考虑建立院长负责制,加强对防范不良医疗行为的宣传力度。

五、結语

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与医疗纠纷解决机制固然有效,但社会更需要的是文化转变,只有医护人员与患方之间增强信任才能真正从根源上减少“医闹”行为,维护医疗秩序并保障医务工作者以及患者的合法权益。而增强信任最好的办法就是建立一个可信任的、有效的和受尊重的卫生体系。相信通过上述的建议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完善医闹刑事责任的认定路径,并有效推动良好卫生体系的构建,实现“防”与“治”相结合,更好地维护社会和谐以及国家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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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基金:扬州大学广陵学院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资助(YJ202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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